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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如何簽訂就業協議書
急劇的時代變革,優厚的扶持政策以及便利的融資環境,種種有利條件刺激著滿腔熱血的80后90后們紛紛投身于創業大軍中,那么對于畢業生,你覺得需要簽訂就業協議書嗎?下面一起看看吧。
本科畢業生就業需簽訂《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研究生就業需簽訂《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統稱為《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書》一式四份,簽約步驟如下:
(1)領取 統招統分的畢業生通過與用人單位充分洽談達成就業意向后,憑用人單位出具的接收函到其所在院(系)就業工作負責人處登記、領取《就業協議書》;
(2)填寫 畢業生本人認真、如實填寫協議書內“畢業生情況及意見”欄。
(3)簽約 有檔案和戶口管理權的用人單位可直接填寫“用人單位情況及意見”(即用人單位意見);沒有檔案和戶口管理權的用人單位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或人才服務機構簽字蓋章,也可另附當地人事局審批函(如北京、上海、深圳市等)。
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可以把雙方約定好的條款(如福利報酬、簽約年限、違約金、畢業生是否有報考研究生或出國意向等)寫入《就業協議書》 “備注”欄內,在發生協議糾紛時,可按協議書簽字認可的內容進行協商解決,以便更好地維護各自的正當權益。
有幾點值得注意:A。“備注”欄內注明的條款應是雙方事先約定并同意的條款。B。畢業生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用人單位簽約勞動合同,已經簽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必再次寫在“備注”欄內。C。如果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已經簽約了相關的雙方協議,可以不必在《就業協議書》上重復注明。
(4)鑒證 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已經簽約的《就業協議書》,應先經院(系)就業工作負責人簽字、蓋章、并登記備案,再到學校就業指導辦公室簽字、蓋章,列入當年畢業生就業計劃。簽訂的《就業協議書》,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學校就業指導辦公室執兩份。
閱讀延伸:
問題:某公司與西安某大學應屆畢業生李某以及其所在學校簽訂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其中約定:李某進入公司第1年為見習期,服務期為3年,未按規定完成服務期,每相差1年支付1萬元違約金,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雙方權利義務以報到后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
2011年7月10日,該公司與李某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并簽訂了3個月的試用期。1個半月后,李某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理由是自己不適宜在該公司工作。公司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3萬元違約金。
李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解除勞動合同合法,不需支付違約金,并要求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則認為,勞動合同產生的基礎是三方協議,根據三方協議,李某的辭職行為已構成違約,理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處理本案的依據是《就業協議書》還是勞動合同?
解答:就業協議是由學校作為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明確了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則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確立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二者在主體、內容、簽訂時間、目的、適用法律方面有著不同。
就業協議是勞動者在就業前與用人單位基于就業問題達成的協議。近年來,各地為引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專業的應屆高校畢業生,采用簽訂就業協議的辦法加強對該類人員的管理,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如北京市原人事局1996年下發的《北京市接受外地生源高校畢業生暫行辦法》中規定,畢業生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內要求調離的,本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里的服務期是以勞動者、用人單位互惠互利為前提,勞動者得到的是高待遇和北京戶口,用人單位贏得的是高技能人才。但這種就業協議是在就業之前達成的,履行過程中變數較大,且就業協議中服務期與勞動合同中見習期、試用期、合同期限不相干,從而造成大量的就業協議爭議。在工作實踐中,就業協議也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相比,勞動合同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并且,就業協議的有效期是自協議簽訂之日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道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止。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業協議即喪失法律效力。
本案中,貴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就業協議有效,但是,簽訂勞動合同后,該協議即失效,雙方應當受勞動合同的約束。李某在試用期離職是他的權利,公司沒有權利向其主張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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