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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實施細則
百色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實施,有什么具體內容呢?
百色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自主創業服務載體建設,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和加強農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見》(桂發〔2014〕12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桂政辦發〔2014〕69號)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人社發〔2014〕41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各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和管理。本細則所指的創業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創業主體為目標,為創業者提供生產經營所需場地,并免費提供創業指導、管理咨詢、創業培訓、法律援助等專業化服務的各類創業載體。
第三條 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堅持“政府引導扶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市場機制運作”的原則,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填建設用地范圍內經審批立項新建,也可利用現有或今后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園區、工業園、農業產業園、大學科技園、小企業孵化園以及城市配套商業設施、閑置廠房等創建創業孵化基地。
第二章 基地的認定管理
第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分為園區型(包括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樓宇型、店鋪型(包括一條街)、市場型、廠房型等類型。
(一)園區型:有獨立的場地或種養殖基地,單層或多層廠房,有專門的管理辦公室及規章制度,各創業企業或創業者有獨立的經營項目,主要用于生產、加工、制造等創業項目。
(二)樓宇型:多層寫字樓,有獨立辦公室,辦公場所相對獨立,各創業企業或創業者有獨立的經營項目,主要用于生產、代理、經銷、廣告、設計等創業項目。
(三)店鋪型:地理位置相對適宜,方便消費者,每個店鋪的創業者有獨立的經營項目,主要用于經營、銷售、服務類等創業項目。
(四)市場型:地理位置適宜,市場經營項目相對專業化,各攤位相對獨立,有專門的市場管理辦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對外經營、商品買賣等創業項目。
(五)廠房型:廠房相對集中,適合小型加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入駐,各創業企業或創業者有獨立的經營項目,主要用于各類產品的加工或維修。
第五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符合下列標準和條件:
(一)申報主體。經市、縣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準設立或依法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健全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和財務等管理制度,有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二)場地和配套設施。創業孵化基地的場地面積原則上不低于600平方米,可容納孵化企業原則上不少于10戶;場地須產權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確,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基地內水電、道路、消防、通訊等基礎設施完善;對進入基地的孵化企業在場地的提供及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上,價格要低于市場價位。
(三)配套服務。基地應設立專門的'服務區域,配置相應的服務設施和人員,能夠提供創業指導、政策和信息咨詢及有關代理服務;制定健全的孵化企業進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孵化企業臺賬和政策落實臺賬,幫助基地內的孵化企業申報場地、水電補貼及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社會保險、勞動用工、稅費減免等創業扶持政策;維護孵化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程序:
創業孵化基地實行自愿申報、擇優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請。經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批準設立或在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成立的機構,統一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二)評審。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財政部門完成對提交材料的審核,完成材料審核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實地考察提出評審意見。
(三)授牌。經評審合格的機構,由所在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自評審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下發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批復,頒發“X X市(縣、區)創業孵化基地”牌匾。
第七條 機構申請認定創業孵化基地,須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具體材料格式由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1);
(二)創業孵化基地可行性報告(包括基地建設基本情況、運營情況、發展規劃、管理制度、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等);
(三)相關證明文件:企業或事業法人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地產證明或租賃合同等。
(四)《創業孵化基地專職管理人員情況表》(附件2)。
第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創業孵化基地履行日常管理服務職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向創業孵化基地延伸,及時提供完善的創業咨詢服務與指導。要積極協調工商、稅務等部門在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內開設證照辦理和稅務登記“綠色通道”,或設立代辦服務窗口,為孵化企業和創業者提供就近、方便的服務。
第九條 加強對基地的管理,對存在下列情形的,應取消其創業孵化基地資格,收回牌匾:
(一)孵化基地存在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孵化企業違法違規經營的;
(二)被基地內孵化企業投訴,經查實達3次以上,沒有及時整改的;
(三)不能為所入駐的孵化企業提供入孵時承諾的各項服務的;
(四)經營過程中產權轉讓、轉租的;
(五)不能主動接受和配合職能部門相關工作督查指導的。
(六)不能如實提供情況,以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補貼的。
第三章 基地的孵化管理
第十條 本細則所稱孵化企業是指經批準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各類經營單位,包括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個體工商戶等,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商注冊地應在入孵基地所在市、縣(區);
(二)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24個月),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孵化企業的創辦者為畢業學年及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未納入國家安置的退役軍人、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
本款所指的農民工是指符合農民工創業專項扶持資金扶持范圍的農民工(具體按桂財社[2014]246號文件執行)。
(四)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以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為主。
第十一條 入駐基地孵化的程序:
(一)創業人員向經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提出申請;
(二)孵化基地落實自主創業人員經營場地后,創業人員與孵化基地雙方簽訂租賃協議。
第十二條 各類經營單位申請入駐創業孵化基地,須向創業孵化基地提交以下材料:
(一)《創業孵化基地企業入駐申請表》(附件3);
(二)《創業計劃書》(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經營管理和運作方案、市場及競爭分析等);
(三)人員身份證明材料: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已經工商部門注冊者提供);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基地的孵化管理:
(一)自創業人員入駐基地孵化自簽訂租賃協議之月起, 孵化期不超過2年。
(二)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作為自動退出基地孵化處理:
1.有轉租現象的;
2.實際經營者與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表、經營者不符的;
3.經營地址與工商營業執照地址不符的;
4.違反法律、法規行為,被舉報投訴并經查實的;
5.不能主動接受和配合職能部門相關工作督查指導的;
6.不能如實提供情況,以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補貼的。
(三)自孵化結束和退出孵化基地的下月起,不再享受租金補貼。
第四章 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創業孵化基地對孵化企業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服務的,可申請管理服務補助資金,具體標準為:
(一)廠房類、園區類基地每扶持1戶孵化企業成功運營1年并帶動3人以上就業的,按每戶不低于1.3萬元/年予以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二)樓宇類、鋪面類、巿場類基地每扶持1戶孵化企業成功運營1年并帶動3人以上就業的,按每戶不低于1萬元/年予以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補助資金專項用于改善基地設施,完善孵化功能,加強基地日常管理,提升創業服務水平。
第十五條 孵化企業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孵化企業,按規定條件享受以下各項補貼,具體標準為:
1.場地和水電補貼。孵化企業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并與基地簽訂了場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報場地和水電補貼,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1300元/戶/月(兩項合計),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2.一次性創業補貼。孵化企業入駐創業孵化基地正常納稅經營滿1年并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2000元/戶的一次性補貼。
3.吸納就業困難群體給予一次性補助。孵化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履行合同滿1年后,按1500元/人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其中吸納就業援助對象的,按2000元/人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并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孵化企業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者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具體貸款額度和貼息辦法按現行政策執行。
(三)孵化企業按規定享受國家和自治區對小微企業的各項扶持政策,以及按財稅〔2014〕39號文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對創業孵化基地及基地內的孵化企業的各項補助資金,均從各級財政就業資金專戶中列支。其中對扶持農民工創業的孵化基地及農民工創辦的孵化企業的各項補助資金,從各級財政籌措的農民工創業專項扶持資金中統籌安排并納入年度預算,劃入就業資金專戶中管理。
第十七條 孵化基地管理服務補助資金,由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申請;孵化企業享受的各項補貼,由孵化企業提供相關材料,所入駐的創業孵化基地代為申請。
第十八條 創業孵化基地申報管理服務補助資金或代孵化企業申報各項補貼,須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創業孵化基地補助資金需提交的材料:
1.《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1)及人社、財政部門的認定批文;
2.《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4);
3.《創業孵化基地入駐創業滿1年企業一覽表》(附件5);
4.創業滿1年企業的《創業孵化基地企業入駐申請表》(附件3)、創辦人的身份證明(畢業學年及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學生證或畢業證,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失業登記證,未納入國家安置的退役軍人→軍人退出現役證明,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
5.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運營滿1年并帶動3人以上就業的相關證明(包括納稅證明、吸納就業人員的勞動合同等);
6.創業孵化基地銀行賬戶。
(二)孵化企業場地水電補助需提交的材料:
1.《孵化企業場地水電補貼申請表》(附件6);
2.《創業孵化基地企業入駐申請表》(附件3);
3.基地統一開具的收取孵化企業水電費用、場地租金的發票(收據)。
(三)孵化企業一次性創業補貼需提交的材料:
1.《 孵化企業創業補貼和吸納就業補貼申請表》(附件7);
2.《創業孵化基地企業入駐申請表》(附件3);
3.企業正常納稅滿1年證明;
4.《孵化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名冊》(附件8);
5.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就業證明(相關人員《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
第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創業孵化基地報來的補貼申請后,對材料合格完整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公示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復核完華,并將創業孵化基地補助資金直接撥付至創業孵化基地帳戶,將孵化企業的場地水電補助、一次性創業補貼直接撥付孵化企業帳戶。
第五章 基地的考核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每年對所授牌的創業孵化基地提供管理服務工作情況進行一次績效考評。考評的內容包括:
(一)管理機構是否完善,是否有管理服務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規劃布局和具體實施方案是否完整,創業基地設施配套、功能是否齊全;
(二)是否能夠為初創企業提供信息、咨詢等指導服務,提供法律、會計(稅務)代理、管理咨詢、融資指導、政策信息、技術支持等綜合服務;
(三)是否對入駐基地內的各經營實體的基本情況、經營狀況等信息予以登記,并建立相應跟蹤服務信息庫;
(四)是否能按時上報年度工作動態報表、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
(五)是否建立創業者聯誼會,通過有關活動,開展創業互助,營造良好的創業氛圍情況;
(六)是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七)其他新增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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