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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資源申報繳納增值稅
一、業務概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合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增值稅由按次申報納稅改為按期申報納稅。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資源申報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450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原油、天然氣增值稅申報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原油、天然氣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2.本次原油、天然氣的 銷售價格、銷售費用、銷售去向等明細資料
3.合作油(氣)田的 產量、存量、分配量、銷售量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期限可以是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個月,并應自確定的納稅期限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申報。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審核、接收申報
(1)審核企業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原油、天然氣增值稅申報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原油、天然氣增值稅申報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對審核無誤的,在《原油、天然氣增值稅申報表》上簽字、加蓋印章,一份留存,一份給納稅人;
(4)將審核后的增值稅申報數據錄入系統;
(5)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填報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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