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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繳稅款退付利息申請審批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納稅人多繳稅款退付利息的范圍及退庫程序的批復》(國稅函〔2002〕56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納稅人《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符合條件的,通過系統正確錄入《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信息,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受理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
1.所屬期申報表信息
2.所屬期財務報表信息
3.所屬期稅款入庫信息
將以上信息與納稅人提供的《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進行核對,看填寫內容是否一致、填寫是否齊全等。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退(抵)稅款及利息申請核準表》返還一份給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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