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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銷售成品油要補稅嗎?
問:我單位是一家成品油生產企業,稅務機關對我單位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成品油銷售情況進行了納稅評估。評估結論是:我單位非正常銷售汽油1.12萬噸、柴油1.62萬噸,要求調整申報并補繳消費稅2677余萬元。但是我單位在進行2008年12月份的納稅申報時已經繳納了稅款,請問稅務機關的做法對嗎?
答:稅務機關的做法是正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關于加強成品油銷售稅收監管的緊急通知》(財稅〔2008〕164號),禁止成品油生產企業為規避稅收只開具發票而無實際貨物交付和突擊銷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銷售成品油的行為。《關于開展非正常銷售成品油消費稅專項納稅評估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3號)要求對成品油生產企業實施專項評估,并明確了成品油非正常銷售數量的確定方法、稅款申報、補繳方式和時限,以及查處原則。稅務機關正是根據上述兩個文件對貴單位進行處理的:按照2009年1月1日前成品油消費稅稅率,退還已納消費稅401.424萬元(汽油:1.12×1388×0.2=310.912萬元,柴油:1.62×1176×0.1=190.512萬元)。按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補繳消費稅3078.656萬元(汽油:1.12×1388×1=1554.56萬元,柴油:1.62×1176×0.8=1524.096萬元),即實際補繳消費稅2677.232萬元(3078.656-401.424),并依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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