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
(一)增值稅、消費稅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納稅人應自期滿后十日內繳納稅款;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納稅人應自期滿后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二)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納稅人應于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內資企業在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五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三)按照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凡經營應納稅商品、貨物的,應于發生納稅義務的當日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其他稅種,稅法明確規定納稅期限的,按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
(五)稅法未明確規定納稅期限的,按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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