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生產企業如何利用稅收優惠
當前,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突飛猛進,以信息產業發展水平為主要特征的綜合國力競爭日趨激烈。而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作為信息產業的核心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基礎,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面對我國入世的新形勢,通過制定鼓勵政策,加快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任務緊迫。為此國務院于2000年6月下發了《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的通知,提出要加快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同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為貫徹該文件又下發了《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這兩個文件對我國軟件產業的稅收加大了優惠力度,其主要內容是: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對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購成無形資產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折舊或攤銷年限也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二年。
3、軟件生產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及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還可享受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
國家對于軟件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是有時間限制的,在2010年以前國家給予了寬松的政策,使企業有寬裕的發展空間,企業應該抓住這一機遇。
軟件生產企業如何真正得到享受這一優惠政策的實惠呢?
首先,軟件生產企業或軟件產品要經過認定機構的認定,認定的條件是:自行開發,從事軟件開發的人員占企業員工的總數必須在50%以上,開發經費占年軟件收入8%以上,年軟件銷售收入占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收入的50%以上,達不到指標,就不能視為軟件企業。
其次,國家對軟件企業的優惠政策并不適用于硬件,對軟硬件兼營的,企業必須自行劃分清楚,混合核算的,視同硬件看待。
另外,對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軟件生產企業還要注意,對稅務機關退還的稅負超過3%的稅款,必須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移作他用,會因此失去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軟件生產企業如何利用稅收優惠】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