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稅款的具體程序
退還稅款的具體程序
對非小額多繳稅款退稅及應退利息,應由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并送國庫辦理退庫,稅款及應退利息退還的具體程序如下:
1.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退稅申請表》并附多繳稅款的入庫憑證(繳款書)一式三份,填寫后報主管稅務機關。
2.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退稅申請及多繳稅款的入庫憑證(繳款書)進行審查核實后,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批。
3.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批后,將《退稅申請表》一份退還給納稅人;一份由主管稅務機關作為退稅憑證的'附件;一份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主管科室留存。
4.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退稅申請表》填開《稅收收入退還書》,納稅人持《稅收收入退還書》到當地國庫辦理退庫手續。
納稅人多繳稅款及應付利息由國庫直接退付申請人銀行賬戶。如以現金繳稅需退付現金時,由征收機關在《稅收收入退還書》上加蓋“退付現金”戳記,納稅人再持身份證和原繳款書復印件到指定國庫辦理退付手續,并指定國庫將款項劃至原經收銀行,納稅人從原經收銀行領取退付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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