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實施
稅務稽查實施
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稽查之前,應當先全面了解被查對象的有關情況,確定稽查辦法,然后向被查對象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稽查時間和需要準備的材料等。但是,對于被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被查對象有稅收違法行為的,預先通知有礙稽查的.,不必事先通知。
如果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近親屬關系、利害關系和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它關系,應當自行回避,被查對象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實施稅務稽查應當2人以上,并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和稅務檢查證。實施稅務稽查可以根據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詢問、調取賬簿資料和實地稽查等手段。稅務稽查需要跨管轄區域稽查的,可以采取發函調查和異地調查兩種方式。
在稅務稽查結束的時候,稅務稽查人員應當將稽查的結果和主要問題向被查對象說明,核對事實,聽取意見。對于立案查處的案件,稅務稽查完畢,稽查人員應當制作《稅務稽查報告》,連同《稅務稽查底稿》和其他證據,提交審理部門審理。
對于不需要立案查處的一般稅收違法案件,稅務稽查完畢,可以按照簡易程序,由稽查人員直接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按照規定報經批準之后執行。
對于經過稽查沒有發現問題的,如果沒有立案查處,由稽查人員制作《稅務稽查結論》報批;如果已經立案查處,由稽查人員制作《稅務稽查報告》,連同有關稽查資料,提交審理部門審理。
更多信息:免稅不等于免辦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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