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納稅人
設立稅務登記(單位納稅人)
一、業務概述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及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納稅人已經納入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一項證明。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本涉稅事項適用于單位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依據相關規定,應該辦理稅務登記的,可自愿選擇向國稅局或地稅局任一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設立登記。由受理稅務機關核發一份代表國稅局和地稅局共同實施稅務登記管理的稅務登記證件。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申請資料
納稅人申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手續,需要填制《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房屋、土地情況登記表》,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實后退還申請人):
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執業證件、批準成立證書(原件或副本原件、復印件)。
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包括產權證、房屋無償使用證明、租賃協議等:①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復印件);②租賃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復印件)或其他合法證明;③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合法證明;④無償使用的,提供房屋無償使用證明。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復印件)。
有關合同、章程或協議書(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含翻譯件)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復印件)。
納稅人跨區縣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
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復印件)。
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需提供:(1)企業基本情況表;(2)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3)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立證書(原件、復印件)。
四、納稅人申請時限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或稅務機關網站下載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后提交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五、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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