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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指南
一、基本問題
問:何為小型微利企業?其標準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問: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問: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需要辦理什么手續嗎?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申報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匯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二、政策調整問題
問: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政策調整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根據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繼續執行。
問: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主要是哪些納稅人受益?
答: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擴大范圍,是將原來減半征稅標準由年利潤或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下,擴大到30萬元以下,并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利潤或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問: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出臺后,哪些納稅人2015年度可以全額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
答:一是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二是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小型微利企業。
問: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今年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是否都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答:不是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是一個年度性稅種,由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這意味著小微企業所得稅新的優惠政策適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新優惠政策規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需要分段計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潤部分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低稅率優惠政策,按20%計算繳稅;10月1日之后的利潤部分適用減半征稅政策,相當于按10%計算繳稅。
問:2015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其經營月份的起始點如何確定?
答:2015年度新辦的企業,自稅務登記之日的月份起,計算經營月份。中間出現臨時歇業等情形的,不扣減經營月份。例如,某新辦小型微利企業在3月10日辦理了稅務登記,則其經營月份應自3月份開始連續計算,其在2015年度的經營月份為10個月。
問:對于2015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業,年利潤或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確定?全年減免稅額如何確定?
答:對于2015年11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利潤或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半征稅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3/12。減免稅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9/12*5%+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3/12*15%
為便于理解,現舉例說明如下:
示例.某小型微利企業成立于2014年3月8日,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采取查賬征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假設截至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為24萬元。該公司在2015年的實際經營月份為12個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經營月份為3個月。其2015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時間段計算步驟如下:
(1)2015年1-9月份:
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9÷12)=18萬元
減免稅額=18萬元×5%=0.9萬元
(2)2015年10-12月份:
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3÷12)=6萬元
減免稅額=6萬元×15%=0.9萬元
(3)2015年度減免稅額=0.9萬元+0.9萬元=1.8萬元
問:對于2015年1月1日-2015年10月1日之間成立的,年利潤或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確定?全年減免稅額如何計算?
答:對于2015年1月1日-2015年10月1日之間成立的,年利潤或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半征稅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3÷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減免稅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3)/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5%+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3/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15%
為便于理解,現舉例說明如下:
示例.某小型微利企業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采取查賬征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假設截至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為24萬元。該公司在2015年的實際經營月份為8個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經營月份為3個月。其2015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時間段計算步驟如下:
(1)2015年5-9月份:
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5÷8)=15萬元
減免稅額=15萬元×5%=0.75萬元
(2)2015年10-12月份:
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3÷8)=9萬元
減免稅額=9萬元×15%=1.35萬元
(3)2015年度減免稅額=0.75萬元+1.35萬元=2.1萬元
問:對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確定?全年減免稅額如何確定?
答:對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直接全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示例.假設某小型微利企業成立于2015年11月2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采取查賬征收方式,按季度納稅申報。假設截至2015年12月31日,該企業計算的全年實際利潤額為24萬元。因該公司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實際經營月份數和2015年度的實際經營月份數均為2個月,可直接全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其2015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計算如下:
減免稅額=24萬元×15%=3.6萬元。
問:2016年度預繳和匯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享受減半征稅的所得還與2015年度保持一致,分段計算嗎?
答:享受減半征稅的所得分段計算的方法僅適用于2014年度第四季度預繳及2015年度匯算清繳。2016年度預繳和匯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可全額享受減半征稅。
三、納稅申報
問:2015年度第四季度預繳時,小型微利企業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如何填報預繳申報表?
答:201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當年新成立和以前年度成立的企業),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在附表三第二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入以下數據:主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3)/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5%+主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3/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15%,在附表三第三行“減半征稅”填入以下數據:主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3/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15%。
2015年度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時,將主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與15%的乘積填入附表三第二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和第三行“減半征稅”。
問:2015年度年度納稅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如何填報年度申報表?
答:201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當年新成立和以前年度成立的企業),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在《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填寫“104從業人數”、“105資產總額(萬元)”,并在“107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欄次勾選“是”。同時在《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一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入以下數據:主表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累計金額×(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3)/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5%+主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3/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15%。
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在《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填寫“104從業人數”、“105資產總額(萬元)”,并在“107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欄次勾選“是”。同時將主表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累計金額×15%的乘積填入《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一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問:2015年度,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進行第四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納稅申報?
答: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低于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將主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與15%的乘積填入附表三第二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和第三行“減半征稅”。
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在《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填寫“104從業人數”、“105資產總額(萬元)”,并在“107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欄次勾選“是”。同時將主表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累計金額×15%的乘積填入《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一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問:2016年以后,小型微利企業如何進行預繳申報和年度納稅申報?
答:預繳申報時,將主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累計金額與15%的乘積填入附表三第二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和第三行“減半征稅”。
年度納稅申報時,在《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填寫“104從業人數”、“105資產總額(萬元)”,并在“107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欄次勾選“是”。同時將主表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累計金額×15%的乘積填入《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一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四、小型微利企業與其他優惠
問:小型微利企業除可以享受減低稅率和減半征收稅收優惠以外,還適用什么特殊性政策?
答: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問:小型微利企業同時經營農林牧漁項目,是否可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與農林牧漁項目所得免征、減征優惠?
答:小型微利企業同時又符合農林牧漁項目所得免征、減征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的規定,企業應就農林牧漁項目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按照小型微利企業20%的優惠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高新技術企業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是否可以放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稅收優惠?
答:企業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該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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