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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否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的規定:
“二、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第1號)的規定:
“五、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附件:執行到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表
四、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 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政策
8.《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5]14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5]14號)的規定:
“一、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到期后,再延長2年期限。”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如果您提到的科研機構是屬于財稅[2005]14號文件中的轉制的科研機構,那么在從轉制注冊之日起7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9]45號中高等學校的優惠不能再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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