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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殘保金會計分錄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殘保金有什么計算方法?
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通過“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核算,根據《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1號)規定,納稅人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企業應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設置“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明細科目(外商投資企業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余”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借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超比例安置殘病人就業或者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按規定收到的獎勵,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
三、企業逾期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繳納的滯納金,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注意,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各地的比例不同,按比例計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實際比例數繳交。
殘保金繳納小常識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怎么計算殘保金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不同情況的殘保金計算方式
1.成立時間不滿1年且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按單位成立后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
對于在征繳年度成立不滿1年的用人單位,從其地稅登記日的下1個月開始計算時間,2015年12月完成地稅登記的單位不需要申報審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例】某單位2015年7月1日完成地稅登記,其在職職工總數為100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2015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2.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一年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一年的,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月份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例】某單位2015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其在2015年8月31日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2015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1.7%-1×5/12月)
3.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
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
【例】某單位2015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未安排殘疾人,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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