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所得稅稅率
合伙企業稅務處理是怎樣的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其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先按照應稅所得率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再按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稅收優惠為殘疾人員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殘疾人員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的,經本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征的范圍和幅度,減征個人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限,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合伙企業所得稅繳納適用什么法律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派出了合伙企業適用本法。
那么合伙企業繳納所得稅依照什么法律?
是合伙人個子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繳稅而合伙企業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嗎?
合伙企業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財稅[2000]91號)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是指: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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