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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為了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促進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那么在深圳地區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是怎么樣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數據
一是增值稅方面: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深圳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按季申報的。所以,以上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季度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的。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共有38萬戶納稅人享受了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免稅5800萬元。
二是企業所得稅方面: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2年度,共有9706戶納稅人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免稅2200萬元。
深圳小微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
增值稅
一、 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我市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及臨時稅務登記中的個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下同)的,可按照上述文件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二、 增值稅小微企業的判定標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
三、 如何辦理稅收優惠備案
小規模納稅人享受上述稅收優惠不需要進行申請或辦理備案手續,在按季申報時,填寫《增值稅季度納稅申報明細表》(國稅網站可下載),符合免稅條件的可直接進行免稅申報。已申請網上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亦可直接進行網上免稅申報。
營業稅
一、營業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營業稅納稅人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申報營業稅的季度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營業稅。
二、提供資料
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申報營業稅的季度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納稅人申報繳納營業稅時自動享受減免稅優惠,無需額外提交資料進行減免稅備案。納稅人可以登錄電子稅務局系統進入“營業稅申報”模塊辦理,或者到我市各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的辦稅服務廳(任選一個征收點),填報《營業稅納稅申報表》(BB002)辦理。
三、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營業稅時自動享受優惠。
企業所得稅
一、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標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從2014年度起,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非居民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三、如何辦理稅收優惠備案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四、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5〕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非居民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印花稅
一、印花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的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注: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僅驗原件,驗后退回);
2.《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減免稅(費)申請表》;
3.納稅人屬于小微企業的關于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的證明材料(是否符合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認定標準)。
三、辦理程序
納稅人持相關申請材料到所在轄區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窗口直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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