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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是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辦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辦法。
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適用范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一是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或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二是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三是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四是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五是賬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六是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期限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從我國目前企業財務核算實際情況看,大多數企業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較為健全,在納稅上大多是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查實征收方式。但是,仍有部分企業特別是私營經濟中的小型企業財務核算不健全,甚至有的企業沒有專門的財務人員或雖設有財務人員,但財務核算不規范、不準確,直接影響到企業收入、成本、利潤以及所得稅的真實性,對這部分企業必須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方式。
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核定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辦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辦法。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辦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
納稅企業所得稅款,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辦法,定額征收方式不存在計算問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由此可見,只有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才會涉及到計算問題。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二)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公式中的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
行業 | 應稅所得率(%) |
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 | 7-20 |
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 | 10-20 |
飲食服務業 | 10-25 |
娛樂業 | 20-40 |
其他行業 | 10-30 |
納稅人具體的應稅所得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行業特點、納稅情況、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利潤水平等因素,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分類逐戶核定;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適用某一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一經核定,除發生下列情況(企業實行改組改制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因遭受風、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災害的)外,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得調整。
例:某鄉鎮運輸企業2003年營業收入66萬元,各項支出81萬元,全年發生虧損15萬元。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查,該企業支出項目不能準確核算,需采用核定征收辦法計算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該企業的應稅所得率為12%,則該企業2003年應納所得稅計算如下:
、賾{稅所得額=66×12%=7.92萬元,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適用稅率為27%
、趹{企業所得稅=7.92×27%=2.1384萬元
應注意的是,根據國稅發[2000]38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華會計網校中華會計網校
為加強和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嚴禁按照行業或者企業規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業特點,綜合考慮企業的地理位置、經營規模、收入水平、利潤水平等因素,分類逐戶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或者應稅所得率,保證同一區域內規模相當的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基本相當。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服務工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工作部署與安排要考慮方便納稅人,符合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辦結鑒定和認定工作。
四、推進納稅人建賬建制工作。稅務機關應積極督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
五、加強對核定征收方式納稅人的檢查工作。對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的納稅人,要加大檢查力度,將匯算清繳的審核檢查和日常征管檢查結合起來,合理確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納稅人有意通過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稅負。
六、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密切配合。要聯合開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共同確定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共同協商確定分戶的應納所得稅額,做到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管轄,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范圍基本相同的納稅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和應稅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居民企業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五條 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第六條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第七條 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第八條 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行 業 |
應稅所得率(%) |
農、林、牧、漁業 |
3-10 |
制造業 |
5-15 |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4-15 |
交通運輸業 |
7-15 |
建筑業 |
8-20 |
飲食業 |
8-25 |
娛樂業 |
15-30 |
其他行業 |
10-30 |
第九條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表樣附后),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一式三聯,主管稅務機關和縣稅務機關各執一聯,另一聯送達納稅人執行。主管稅務機關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聯次備用。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并報縣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三)縣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
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便于納稅人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確定公示地點、方式。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后調整有異議的事項。
第十三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二)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聯合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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