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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稅廢止的原因
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總理簽署第546號國務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對于此次調整的原因,有關財稅專家向記者表示:
一是城市房地產稅內容陳舊,已不適應當前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冻鞘蟹康禺a稅暫行條例》是1951年由原政務院公布的,至今已有50多年。在這期間,我國的經濟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房地產產權制度、經營方式、住房制度等也與50年前大不相同。原有的政策在當前的經濟條件下難以操作。如《條例》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沒有一項適合涉外企業,規定的標準房價評定辦法,在實際征管中也無法得到很好的實施。這既削弱了城市房地產稅的作用,又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地方財稅部門和納稅人對此反映十分強烈。
二是內外資政策差異,造成稅負不公,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比較2009年前內、外資企業房產稅政策,內資企業或個人根據《暫行條例》規定,自用房產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對于出租房產,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外資企業或個人根據《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規定,自用房產房地產稅以標準房價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對于出租房產,則以租金收入為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8%.從計稅依據上就可以看出,外資企業房地產稅的稅負明顯高于內資企業房產稅的稅負,這樣有悖國民待遇原則,也勢必會影響到我國的投資環境。
三是實際稅收征管中內外資房產稅政策混用,執法依據不統一。從目前各地政策執行情況看,由于《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部分內容在實際稅收征管中無法實施,有些地區不得不對涉外企業明確規定按照內資企業房產稅政策執行;有些地區雖按照當地實際制定了不同的城市房地產稅征收辦法和實施細則,但在計稅依據、稅率等方面,卻與內資企業房產稅政策相同;有些地區參照內資房產稅政策規定的計稅依據,稅率卻按照外資房地產稅規定執行等等。
為了公平內外資納稅人稅收負擔,國家在取消城市房地產稅的同時,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納入了房產稅的征收范圍。這些納稅人將按照《房產稅暫行條例》中的規定繳納房產稅,享受與內資企業和國內居民同等的稅收待遇。
拓展:
房地產稅的稅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上述免稅單位的出租房產不屬于免稅范圍;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如學校的工廠、商店、招待所等應照章納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經營用的房產不免;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出租的房產,應照章納稅;
5、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地產,免征房產稅;
6、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7、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8、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免稅;
9、損壞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10、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做相應說明;
11、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工程結束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從基建單位減收的次月起,照章納稅;
12、為鼓勵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征收房產稅;
13、從1988年1月1日起,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其他非營業用房,是否給予照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
14、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房產稅;
15、對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16、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
17、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應當依法征收房產稅;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的上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在單位財務帳中劃分清楚的,從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產稅;
18、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的生產用房,暫免征收房產稅。這里的“供熱企業”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19、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位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和選并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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