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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通常包括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如何界定,什么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納稅人
我市于2007年11月1日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上述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拓展:
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規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幅度稅額,拉開檔次,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規定為20倍。
經濟落后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標準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二)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義務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納稅義務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按下列方法確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等到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能力等級3)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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