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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現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仍是以“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的。但在現行的工業企業會計制度中對城建稅的會計處理方面,只是籠統地規定列入“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這里,沒有考慮到計稅依據中的“增值稅”的特殊性,因它已從過去的價內稅改變為價外稅。因而,如何區分主營業務、其他業務,以及處置部分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而引起的城建稅問題,在會計核算上是不明確的。
例如,某化工廠(一般納稅人)1999年7月份發生下列相關部分經濟業務:銷售商品產品收入價款210,000元,增值稅35,700元,銷售某化工原材料收入價款10,000元,增值稅1,700元;購進化工原材料價款20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34,000元。并假定全部款項均已清訖;增值稅率均為17%;城建稅率為7%.本期未發生消費稅和營業稅應稅業務。
顯然,該企業當期應交增值稅額為:
[(35,700+1,700)-34,000]=3,400(元)
應交城建稅額為:3,400*7%=238(元)
但是,如何據此進行計交城建稅的會計核算?因為銷售材料是通過 “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顯然其應交城建稅按現在通常做法理應通過“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算。問題是,如何分清銷售產品和銷售材料分別應負擔多少城建稅?比如說,銷售材料應交的城建稅能否這樣計算:
1,700*7%=119(元)這樣計算當然不行。因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應交增值稅額 (即3,400元),而非增值稅銷項稅額。
那么,可否按銷售產品和銷售材料兩者的比例來分擔確定?實踐中由于種種情況而無法計算。
筆者建議對現行做法作如下明確規定:
計交城建稅應以“三稅”為計稅依據。其中,因存在“應交增值稅額”并以此為依據而計交的城建稅,在會計核算中,一律計入“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以其余兩種計稅依據計交的城建稅,則視其情況分別通過“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核算。
繳納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1、城建稅是根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計算繳納。
2、城建稅的稅率
(1)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的,為7%
(2)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為1%
3、計算公式:
應交城建稅=(實繳增值稅+實繳消費稅+實繳營業稅)*適用稅率
4、會計分錄
(1)提取時
借:主營業務稅金附加
貸:應交稅金--城建稅
(2)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3)上繳時
借:應交稅金--城建稅
貸:銀行存款等
城建稅稅率是多少
城建稅稅率是多少和你所在的地區是有關系的,納稅人所在的地區不同,適用的稅率檔次也是不一樣的,納稅人如果所在的地區是城市市區的話,那么稅率是7%,如果是在縣城的話或者是真的話,納稅稅率為5%,如果以上三個地區都不屬于的話,城建稅稅率是1%。
城建稅稅率不是隨便收取的,根據國家的規定進行收取,如果你想要了解的話,可以了解一下城建稅稅率的特殊規定,以及一些基本規定,那么這樣就可以知道自己應該繳納的城建稅稅率是多少了。交納城建稅稅率是和自己實際繳納增值稅相關的,和你的消費稅也是相關的。
城建稅稅率和字節最終所要繳納的數目是息息相關的,計算起來也是比較簡單的,其實人和三稅一致。你所在的地區越高級,所要繳納的城建稅稅率就會越高,因為成的比例比較高,一般城建稅稅率是多少,都會有相關的專業人員進行計算。
城建稅稅率的計算和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息息相關,因為這些稅最終都會代入到公式當中,總而言之,你所需要繳納的各項稅的稅額越多,最后自己縮小納的城建稅稅率就會越多。繳稅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繳納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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