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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三、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指個人從事設計、裝璜、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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