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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部分款項的廣告費能否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如果廣告費確屬本年發生,并取得了發票,依權責發生制原則,無論是否支付款項,也無論是否全部支付款項,均應依上述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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