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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通過網上銷售貨物,是否需要交納印花稅?
問題內容: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現開展網上銷售的業務。客戶在我公司網站上選擇訂購產品的數量、規格、結算方式等內容后在線下訂單,通常我公司在收到電子訂單后,會通過電話和客戶聯系,確認訂單內容。但我公司和客戶不簽署書面合同。 請問: 網上銷售是否需交納印花稅?電子訂單是否會被視為“應稅憑證”?如果電子訂單不被認為是“應稅憑證”,相關發票/結算憑證是否會被視為“應稅憑證”?財稅(2006)162號文 中“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的規定是否適用于我公司的上述銷售?國稅函(1997)505號中“對在供需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的規定,是否適用于我公司的上述銷售?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它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它各種名稱的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0]994號)規定:
“二、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法規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505號)規定:
“三、對在供需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
“為適應經濟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完善稅制,現將印花稅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印花稅是對列舉的應稅憑證征稅。對在供需經濟活動中使用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但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應征收印花稅。貴公司在網上開展銷售業務,屬商業企業,雖然未與供貨方簽訂供需合同,但供需雙方開具的電子訂單,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仍應按“購銷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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