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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
外商投資項目,要經過對項目建議書的審批(外資企業無此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和合同、章程的審批三個步驟方才完成。 (一)項目建議書的審批。由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向項目審批機關提交項目建議書和其他必要文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申請下一步的審批。項目建議書應 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合營中方基本情況,包括中方合營單位名稱,生產經營概況,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合營目的,要著重說明出口創匯、引進技術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3.合營外方基本情況,包括外商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4.合營范圍和規模,要著重說明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產品的國內外需求和生產情況,以及產品的主要銷售地區。 5.投資總額,指合營項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之總和。 6.投資方式和資金來源,包括合營各方投資的比例和資金構成的比例。 7.生產技術和主要設備,主要說明技術和設備的先進性、適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術經濟指標。 8.主要原材料、水、電、氣運輸等需要量和來源。 9.人員的數量、構成和來源。 10.經濟效益,并著重說明外匯收支的安排。 合營中方除向審批機關提交項目建議書外,還要根據項目的規模及特點向審批機 關提交以下文件: 1.項目各方的合作意向書; 2.外商資信情況調查表; 3.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項目建議書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由項目各方在項目建議書的基礎上,共同編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審批機關審批。生產性項目的 可行性報告主要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基本概況。 (1)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2)合營各方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中方要說明主管部門); (3)合資企業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包括合營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4)合營期限和合營各方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比例; 2.產品生產安排及其依據。國內外市場情況預測,以及國內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產裝置能力。 3.物料供應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據。 4.項目地址選擇及其依據。 5.技術設備和工藝過程的選擇及其依據(包括國內外設備分配的安排)。 6.生產組織安排(包括職工數、構成、來源及經營管理)及其依據。 7.環境污染治理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及其依據。 8.建設方式、建設進度安排及其依據。 9.資金籌措及其依據(包括原廠房、設備入股計算的依據)。 10.外匯收支安排及其依據。 11.技術經濟效益的綜合分析 項目各方除向審批機關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外,還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述文件: 1.項目建議書及批準文件; 2.項目各方所在國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3.國內外市場需求情況調研、預測報告; 4.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所需原材料、資金的安排意見; 5.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審批機關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三)合同、章程的審批。外商投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合營各方便開始簽訂合同,制定章程,報審批機關審批。 (四)合營企業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2.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轉讓的規定; 4.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5.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聘用辦法; 6.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7.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產品在中國境內和境外銷售的比例; 8.外匯資金收支的安排; 9.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10.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11.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 12.違反合同的責任; 13.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的方式和程序; 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營企業合同的附件,與合營企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合營企業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 2.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合營期限; 3.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4.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額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5.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劃,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 6.管理機構的設置、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 7.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六)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 4.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5.中方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立該合營企業簽署的意見。 上列各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2、3、4項文件可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審批機關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七)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收,并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6.審查批準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項所列外國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第2項、第3項和第5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 審批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八)外國投資者擬在中國境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1.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外資企業章程; 4.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5.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6.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復; 7.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8.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前款1、3項文件必須用中文寫;2、4、5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并頒發批準證書后,標志著項目審批 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資項目的各方應在合同章程批準之日起30天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
辦理外資企業分支機構應提交文件 |
一、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開業登記 。ㄒ唬 應當具備的條件: 1、隸屬企業必須注冊資本全部到位,企業正常運轉;注冊北京公司 2、有符合 規定的名稱;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4、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5、有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6、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7、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ǘ 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登記表; 2、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文件和原登記機關同意外出 設立分支機構的核準函; 3、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4、隸屬企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需原登記機關蓋章有效); 5、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6、隸屬企業注冊資本到位的驗資報告; 7、隸屬企業上月的資產負債表; 8、合資(合作)公司合同復印件(獨資公司為章程復印件); 9、場地使用證明(租房協議及產權證); 10、隸屬企業撥給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撥款證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開業登記 。ㄒ唬 應當具備的條件: 。1)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 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ǘ 應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機構。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特別提請注意: 在辦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注冊時,如提交的文件、證件為外文,均應附中文譯件。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表》(內含《代表機構基本情況》、《駐在地址證明》、《首席代表登記表》、《代表登記表》等表格); 2、國務院有關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務局頒發的有效期以內(自簽發之日起30日內)的《批準證書》原件; 3、派出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含:常駐代表機構名稱、駐在地點、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機構業務范圍、駐在期限); 4、派出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頒發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其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限公司需同時提交香港稅務機關頒發的有效期以內的《商業登記證》復印件; 5、與該派出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復印件; 6、派出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權書(或委任書)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簡歷(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三張)。由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提交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 7、《指定(委托)書》; 8、《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9、金融、保險業除提交以上文件、證件外,還應同時提交派出機構的資產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名單。 (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期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駐在期內應每年辦理一次延期登記。請您于《登記證》有效期滿前30日內申請延期登記,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延期)登記申請書》; 2、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3、《指定(委托)書》。 (三)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延長駐在期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常駐代表機構一次批準駐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金融機構為六年),期滿需繼續常駐的,應于原批準機關批準后30日內,申請駐在期延期登記,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延期)登記申請書》(內含《代表機構變更(延期)登記申請表》、《駐在地址證明》); 2、原批準機關的《延期批準證書》原件; 3、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4、《指定(委托)書》。 (四)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延期)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托)書》; 3、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變更地址:(1)《駐在地址證明》(2)原《登記證》和《代表證》。 變更代表:(1)變更批準文件;(2)派出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代表授權書或委托書(凡屬接替原代表的,應說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職情況);(3)新任代表的簡歷、叁張照片及身份證明復印件;(4)變更代表應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證》,變更首席代表的同時交回原《登記證》;(5)由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提交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 變更名稱:(1)變更批準文件;(2)派出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派出企業名稱變更的合法證明復印件;(3)原《登記證》、《代表證》。 變更業務范圍:(1)變更批準文件;(2)原《登記證》。 (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注冊北京公司 2、原中方承辦(擔保)單位或原批準機關同意注銷的證明; 3、稅務、海關部門出具的稅務清理完結的證明; 4、原《登記證》、《代表證》; 5、《指定(委托)書》。 (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新聘雇員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雇員登記表》雇員及身份證復印件; 2、外事服務單位的雇員派遣書; 3、雇員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二張。 (七)雇員延期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 1、聘用合同或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續聘證明; 2、《雇員證》。 (八)雇員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雇員證》。 (九)因登記證或代表證丟失、損毀申請補發,應提交的文件、證件:(1)《指定(委托)書》;2、首席代表簽署的情況說明;3、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載執照掛失作廢聲明的報樣;4、《增(減、補)證照申請表》。 特別提請注意: 1、建議在登記過程中不要更換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發生變化,請重新提交《指定(委托)書》。 2、(七)至(九)項雇員登記的文件、證件,應由雇員派遣單位統一向市工商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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