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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
(一)《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三)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原件1份);
(四)《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
(五)變更有關登記事項應當同時提交的文件:
1、變更名稱:因合伙企業名稱變更而變更分支機構名稱的,應提交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及經合伙企業加蓋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2、變更負責人: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原件1份)及其新負責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變更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為投資人自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和投資人出具的場地使用聲明(原件1份);經營場所為投資人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原件1份)和投資人出具的場地使用聲明(原件1份);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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