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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的法規及政策
法規是漢語詞匯,意思是法律、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的法規及政策,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資料1:
根據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內資融資租賃試點監管工作的通知》等的規定,就在我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及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相關規定及政策匯總如下:
一、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
根據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的分類,我國法律法規對其設立的規定如下:
(一)金融租賃公司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經銀監會審批,且應滿足以下設立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3、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4、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50%;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6、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7、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8、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
設立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應滿足以下條件: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租賃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推薦1-2家從事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通信、醫療、環保、科研等設備,工程機械及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輪船、汽車等)租賃業務的企業參與試點工作。被推薦的企業經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后,納入融資租賃試點范圍(這些租賃公司至少應成立三年以上);
2、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元;
3、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4、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5、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6、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外商投資比例不低于25%;
2、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3、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于三年的從業經驗;
4、外方投資者或其境外母公司應資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冊并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存續滿一年。投資各方應向審批機關提供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顯示資不抵債的不符合申請資格,且外方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二、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
根據《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等分別對金融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作出了列舉:
(一)經銀監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1、融資租賃業務;
2、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3、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4、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5、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6、同業拆借;
7、向金融機構借款;
8、境外借款;
9、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10、經濟咨詢。
(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融資租賃業務;
2、租賃業務;
3、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4、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5、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
6、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三、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流程
(一)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書;
2、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4、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6、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7、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文件和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
(三)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四、國家及地方政府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政策
2011年12月15日,商務部出臺了《商務部關于“十二五”期間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在繼續做大飛機、船舶和工程機械等傳統領域的同時,鼓勵融資租賃企業拓展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市場鼓勵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地方政府也相繼出臺了各類文件,以給予補助、稅收優惠等政策吸引投資者在地方設立融資租賃公司。
(一)北京市中關村的政策
北京市政府及東城、順義等區都重點支持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但未出臺具體的支持政策。在2012年6月19日,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海淀區政府、北京市國稅局和北京市商務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促進融資租賃發展的意見》,鼓勵在中關村示范區新設和引進融資租賃企業,主要鼓勵政策有:
1、對2012年起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在海淀區注冊納稅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由海淀區人民政府給予政策支持。
2、融資租賃企業租用辦公用房的,享受3年租金補貼。第一年補貼租金的50%,第二年補貼30%,第三年補貼10%,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3、鼓勵合作的融資租賃企業為中關村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業務,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對中關村企業實際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總額的1%給予補貼,每家機構年度補貼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天津市東疆保稅港區的政策
天津市出臺了《關于促進我市租賃業發展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發〔2010〕39號)、《關于做好融資租賃登記和查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辦〔2011〕87號)、《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物權屬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等政策和規定,對在天津市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給予了政策、稅收等方面的支持,雖然部分補貼政策已經過了有效期,但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登記的融資租賃交易在天津市轄區內具有對抗效力等政策仍對融資租賃企業具有吸引力。這些鼓勵政策也使很多投資者在天津設立融資租賃公司。
在2015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加快天津市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規定,對于醫療器械設備租賃業務許可明確作出了放寬審批條件的規定:對申請開辦醫療器械設備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取消經營場所房屋屬性、面積和設立倉庫等要求,放寬從業人員學歷、專業、工作經歷等條件,將企業相關設施設備及質量管理文件中部分檢查項目作為合理缺陷處理。將醫療器械融資租賃劃歸區縣行政許可事項中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核發事項,由區縣負責實施許可。融資租賃企業對采購的醫療器械產品質量負責,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管,每年進行不少于1次的現場或書面檢查。
此外,《關于加快天津市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還對符合國家規定的新能源汽車項目給予補貼,融資租賃公司購買這些新能源汽車的價格應扣減補貼部分。
(三)上海浦東新區政策
2012年7月26日,浦東新區出臺了《浦東新區促進金融業發展財政扶持辦法》(執行的截止日期為2015年12月31日),并與同年11月6日出臺了《浦東新區促進金融機構發展財政扶持辦法實施細則》,其主要的鼓勵政策為:
1、對新引進融資租賃企業的一次性落戶補貼:注冊資本1億元(含)至5億元,給予500萬元;注冊資本5億元(含)至10億元,給予1000萬元;注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給予1500萬元一次性補貼;
2、對在浦東新區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給予1.5%補貼。
3、對新引進注冊資本達到10億元或增資規模10億元(含本數)以上的融資租賃企業的高管人員,給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補貼20萬元;對到位資本金l億元(含)以上的融資租賃企業高管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骨干人員,經綜合考核評定,給予一定人才補貼。
4、對為新區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融資租賃企業,根據其當年為新區企業提供融資總額,給予融資總額0.5%的補貼;對為新區企業提供航運租賃服務的融資租賃企業,根據其當年通過航運租賃業務為新區企業提供融資總額,給予融資總額1%的補貼。單筆業務不重復享受補貼,該項補貼的最高限額為500萬元。申請補貼的融資租賃企業當年累計為區內企業提供融資總額應不少于5000萬元。
5、對融資租賃企業購入新區先進裝備制造企業生產的設備,按照合同金額的0.5%,給予融資租賃企業補貼;對融資租賃企業購入新區企業制造的飛機、船舶,按照合同金額1%,給予融資租賃企業補貼。對單一合同不重復享受補貼,對單一融資租賃企業,每年該項補貼額最高為500萬元。對融資租賃企業新購入船舶和飛機,給予登記費100%補貼,單船或單機最高補貼額為10萬元,對單一融資租賃企業,每年該項補貼額最高為200萬元。
此外,上海市還規定,允許和支持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項目子公司,并開展境內外租賃服務;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單機、單船子公司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四)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政策
2011年6月22日,武漢市出臺了《促進資本特區融資租賃業發展實施辦法》,制定各種政策促進融資租賃業在資本特區的快速發展。其主要鼓勵政策為:
1、對在資本特區新設或者由本市外遷入資本特區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按照其注冊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金額為2000萬元。
2、對在資本特區新設或者由本市外遷入資本特區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購買、自建自用辦公用房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補貼金額為500萬元;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連續5年給予補貼,前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補貼,后2年按照房租市場指導價的15%給予補貼。
3、對在資本特區新設或者由本市外遷入資本特區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自開業年度起,其實際繳納營業稅市、開發區兩級財政留成部分(以下簡稱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補貼,后3年按照50%予以補貼;自獲利年度起,其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補貼,后3年按照50%予以補貼。
4、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按照借款合同所載租金總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計稅;對分別簽訂購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的,應當按照規定分別計稅。
5、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對在資本特區新設或者由本市外遷入資本特區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5年內按照100%予以補貼。
(五)廈門市滄海保稅港區的政策
2013年9月2日,廈門市出臺了《關于鼓勵在海滄保稅港區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意見》,主要規定了以下鼓勵政策:
1、對新引進的在海滄保稅港區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給予以下獎勵:
(1)注冊資金1億元人民幣(含)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人民幣;
(2)注冊資金5億元人民幣(含)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人民幣;
(3)注冊資金10億元人民幣(含)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人民幣。
2、自本意見實施起三年內,凡在海滄保稅港區注冊、并在海滄繳納稅收的融資租賃企業,按企業年度稅收區級留成部分給予五年獎勵,其中前兩年給予80%的獎勵,后三年給予50%的獎勵。
3、自本意見實施起三年內,為海滄區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當年融資租賃總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融資租賃企業,根據其當年為海滄區企業提供融資總額,給予融資總額0.5%的補貼,最高補貼300萬元人民幣。
4、保稅港區融資租賃企業高管人才可以申請享受海滄相關的人才、住房、個人所得稅、子女教育和就業等方面的獎勵政策。
(六)福建晉江市的政策
晉江市出臺了《晉江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其制定的主要鼓勵政策如下:
1、按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金額的1%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獎勵金額500萬元,獎勵資金在注冊資金到位后撥付。注冊資金5億以上的設立獎勵政策采取“一企一議”辦法研究確定。
2、融資租賃公司在我市租用辦公用房的,按其實繳租金(租金參考同期市場行情)的30%予以連續3年的獎勵,累計獎勵資金不超過30萬元;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其購房總價款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自融資租賃公司注冊年度起,參照其繳納的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87.5%比例、后3年按50%比例給予資金獎勵。自融資租賃公司注冊年度起,參照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35%比例,后3年按25%比例給予獎勵。
4、融資租賃公司繳納的印花稅可根據融資租賃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即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對分別簽訂購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的,按規定分別貼花。
5、融資租賃公司購入的船舶、高端裝備制造設備、新能源生產設備、醫療設備、高端包裝印刷設備并被我市企業租賃使用的,按照合同金額5‰給予獎勵,單一企業單筆業務獎勵金額不超20萬元,總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融資租賃公司購入我市企業生產的符合產業政策導向的設備開展業務的,按照合同金額6‰給予獎勵,單一企業單筆業務獎勵金額不超30萬元,總獎勵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此外,西安、舟山、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等地方也出臺了鼓勵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政策。由于國家及部分地方政府的一系列鼓勵政策,融資租賃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出現。截止2014年年底,我國的融資租賃企業總數已達到2000家。雖然融資租賃企業將會面對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但隨著我國產業機構調整和城鎮化、工業化的發展,也擁有巨大的市場需求,如飛機、新能源、醫療器械等行業都擁有巨大的市場潛力。因此,很多人認為,融資租賃行業正在迎來一個蓬勃發展的“大時代”。
資料2: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于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
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后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于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二、融資租賃所有權
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但與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也不承擔責任。
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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