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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籌集資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地方經濟發展做貢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甘肅********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甘肅省白銀市會寧縣會師橋頭張家巷29號
第四條 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自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工程、物業服務、清潔服務、家政服務。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20年。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股東名稱(身份證號):王**(6204221*************)WenKu.BLL.KeyWord認繳出資額:每年40萬元人民幣
出資時間:2015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4日
出資方式: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 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 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合計報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四、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自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物。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法律法規。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等涉及職工切實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因犯有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會社會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所委派的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過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亦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權利: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經理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7、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8、修改公司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產生, 現決定由*****擔任公司執行董事。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制度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現聘任王紅霞為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股東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1名,由股東決定;監事的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根據股東決定可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現聘任*****為本公司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權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交審計報告,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
損溢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公司的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離與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與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債權債務有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字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期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后,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需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為準。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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