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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章程

        時間:2023-08-14 09:00:55 曉麗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范本(精選10篇)

          在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章程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章程范本(精選10篇)

          公司章程 1

          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把關,使公司章程做到規范化,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對公司的設立進行監督和保證公司設立以后能夠進行正常的運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等x方(人)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xxx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略)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xxx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費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其他權利。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注:如果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xx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x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x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x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5%的法定公益金;彌補虧損;向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公司為永久存續公司。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公司章程 2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xxx、xxx、xxx、xxx五方共同出資,設立xx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xx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裝裝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圖文設計、制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xx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實物82580、5%貨幣807.8%

          金道陸貨幣807.8%

          于澤鑒貨幣201.95%

          蔡俊龍貨幣20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著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

          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ㄒ唬┦状卫U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xx(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xx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xx(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00貨幣20xx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诠緩浹a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ǘ⿲镜慕洜I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ㄈ┎殚喒緯嫀げ,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ㄋ模┕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ㄒ唬┳袷胤、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ǘ┳泐~繳納出資;

         。ㄈ┍WC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ㄋ模┓、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ㄎ澹⿲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ㄆ撸┬薷墓菊鲁;

         。ò耍Q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ň牛┓、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ǘ﹫绦泄蓶|的決定;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痉至ⅰ⒑喜、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鞠蚱渌髽I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ㄊQ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唬┲朴喒镜幕竟芾碇贫龋

         。ㄊ┍菊鲁桃幎ɑ蚬蓶|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確認公司的法人資格,增強企業自我發展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xxx市xxx區xx路xx號。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該公司總經理。

          第五條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入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六條公司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和衛生保護。公司采用各種形式加強員工職業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第七條公司以強化現代企業管理、提高企業品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維護股東權益為企業宗旨。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餐飲業。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本公司股東以及他人提供擔保時,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二章股東、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股東xx以xx出資,作價金額為xx萬元,占出資總額的xx%。

          股東xx以xx出資,作價金額為xx萬元,占出資總額的xx%。

          股東xx以xx出資,作價金額為xx萬元,占出資總額的xx%。

          第十二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

          第十三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應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銀行帳戶。以實物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公司股本總額%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簽章。

          第十六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要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均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時,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股東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全部轉讓出資額后,其在公司中失去股東地位。

          第十九條股東按其出資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十條股東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并依法行使表決權;

          2、選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依法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并可以優先購買其他股東的出資。

          4、按照出資比例取得紅利。

          5、公司解散時,對公司進行清算,按照出資比例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6、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

          7、在公司增資時,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8、參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照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足額繳納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的虧損與債務的責任;

          4、在公司登記后,股東不得抽回已投入到公司的資本;

          5、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和更換公司董事;

          2、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作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章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公司董事會成員共計xx名,由xx組成。股東代表可兼任公司董事、監事。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以及財務資金管理基本制度。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制定公司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9、擬訂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xxx擔任。副董事長1人,由xxx擔任,均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履行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主持董事會的日常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公司對外文件和內部以董事會名義下發的有關文件;

          4、由董事會授予的在董事會會議閉會期間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xx﹍擔任,并由公司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副經理1名,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將實施情況每季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決定公司員工的處分、辭退或獎懲。

          5、確定公司員工工資和福利標準、獎懲辦法以及公司的工資分配方案。

          6、總經理列席董事會。

          第三十二條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總經理辦公會研究酒店經營和落實董事會的決議等有關問題。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酒店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為公司內部的監督檢查機構。

          監事會成員3人。其中股東代表2人為xx﹍,以及職工代表1人。監事會設xx﹍為召集人。公司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一致。監事的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對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違反公司章程有關規定損害公司利益時,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要求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5、向股東會提出議案。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章董事、監事、總經理的資格和責任及義務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1、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2、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3、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4、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八條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的資金;

          2、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或者未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與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第四十條董事、監事、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公司的財務。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應當于每季度末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起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各股東實際的出資的比例予以分配。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第四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的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七章公司勞動、人事、工資管理和社會保險

          第四十七條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勞動、人事、工資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公司依法享有獨立的用工自主權。公司全面實行員工勞動合同制,與全體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年,合同到期經考核合格,可續簽。公司建立與員工雙向選擇、競爭上崗、能進能出的用人用工制度。

          第四十九條公司員工依法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性統籌保險,其保險實行地方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方式。

          第八章公司結算和清算

          第五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

          第五十一條公司存在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全體股東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股東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第五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公司應當對章程進行修改:

          1、公司變更名稱和住所;

          2、變更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4、法定代表人變更;

          5、公司章程其他條款的變更及章程條款的增減;

          6、國家規定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五條修改公司章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董事會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依法應當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在修改后三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及公司其他員工具有約束力,公司的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經營管理行為均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公司章程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建立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此投資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注冊名稱:xx 。英文名稱:xx 。英文縮寫:xx 。

          第三條 公司注冊地:中國 。住所:xx。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在業務上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協調、稽核和管理。

          第九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條 公司從事業務經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致力于開拓信托業務,拓展社會資金融通渠道,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受托經營公益信托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以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以銀行存放、同業拆放、融資租賃或投資方式運用自有資金;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辦理金融同業拆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以上經營范圍包括本外幣業務。

          公司變更業務范圍,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非法干預。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一節 出 資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其中外匯16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比例

          xx有限公司 折價入股 55,497.76萬元 98.14%

          xx投資公司 現 金 1,052.24萬元 1.86%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簽署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七條 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采取一戶一證制,即每位股東只持有一張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互相轉讓出資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受讓出資的公司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調整股權結構、轉讓出資時,應當事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三條 股東以其所持股權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再向公司及其有關部門登記。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東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

          (二)按其所占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對公司的出資;

          (四)獲得、查閱、復印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終止和清算時,按照所占出資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三) 在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有效決議;

          (五)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節 股 東 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對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項事項作出決議,其實施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六個月內舉行。

          第三十二條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股東會臨時會議只能對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進行審議。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四)會議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三十六條 股東按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權范圍;

          (三)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權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并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委托人沒有注明的,視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九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及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

          第三節 股東會提案

          第四十一條 投資公司章程中公司召開股東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議案。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者送達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五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條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會。

          第四節 股東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應由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特別決議應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第四十七條 除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均由股東會會議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表決。

          第四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投票結果決定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會會議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五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事項: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事項的議事經過、決議方法及其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記錄員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第五章 董 事 會

          第一節 董 事

          第五十三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五十四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從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產生、更換的具體辦法由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董事、監事產生辦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

          第五十六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先申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五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屆滿之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節 董 事 會

          第五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的執行機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六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一條 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

          第六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會議;

          (二) 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三) 檢查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四) 簽署公司出資證明書、公司債券和其他重要文件。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六十四條 董事長、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職期內,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

          (一) 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

          (三) 監事會提議時。

          第六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 會議期限;

          (三) 事由及議題;

          (四)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通過。

          第七十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

          第七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但不免除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承擔的責任。

          第七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

          第七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會議記錄由公司檔案部門長期保存。

          第七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的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七十五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因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董事會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七十六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人?偨浝砣嬷鞒止镜娜粘=洜I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

          第七十七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負責組織和管理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和分支機構;

          (九)審查具體的投資項目;

          (十)簽發日常的業務、財務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十八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設置相應的職能部門。

          第七章 監 事 會

          第七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十條 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的產生、更換辦法由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董事、監事產生辦法》規定。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十一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三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時,監事長或由其指派的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狀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度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并主持。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此項職責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 會議期限;

          (三) 事由及議題;

          (四)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八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由公司檔案部門長期保存。

          第八章 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八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的任職,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資格和條件。

          第八十九條 公司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必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任職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職。

          第九章 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九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財政主管部門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九十一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即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財務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

          第九十二條 公司依法建帳,對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分別核算,并對每項信托業務單獨核算。

          第九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可應邀列席股東會,對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作出解釋、說明及回答股東的質疑。

          第九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將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九十五條 公司依照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稅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有關統計報表,并及時報告重大業務活動情況。

          第九十六條 公司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提取信托賠償準備金。

          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壞帳準備金、呆帳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

          第九十七條 公司遵守國家及地方的稅收法規,依法納稅。

          第九十八條 公司每一會計年度的稅后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 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二) 提取法定公積金,為稅后利潤的10%;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為稅后利潤的5—10%;

          (四) 提取信托賠償準備金5%;

          (五) 經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六) 分配股東紅利。

          第九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積及信托賠償準備金累計額分別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信托賠償準備金只能存放于國有商業銀行或者購買國債。

          第一百條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適當比例的任意公積金。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一百零一條 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終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當年經營狀況擬定后,報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現金、派發紅股等形式,按各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利的計算與支付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制定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稽核工作。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與審計人員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章 勞動人事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法規、勞動保護法規、勞動保險法規。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員工的條件、數量和招聘時間、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條 公司實行靈活多樣的內部分配形式,合理確定各類員工工資收入。

          第一百一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及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時,應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應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司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風險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制定公司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自覺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 公司遵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各項財務風險監管指標,并對風險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一) 變更名稱;

          (二) 改變組織形式;

          (三) 調整業務范圍;

          (四) 變更注冊資本;

          (五) 調整股權結構及股本方式,轉讓股權;

          (六) 公司分立、合并或終止;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變更營業場所;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更換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任職資格。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設立對公司董事會負責的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按規定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稽核檢查或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財務會計報告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情況的書面報告、信托業務及非信托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托賬戶目錄、其他業務經營等有關資料。

          公司在出現支付困難或喪失支付能力等緊急情況時,立即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 董事會擬訂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 股東會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 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 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不得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條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各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 終止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應予終止:

          (一) 股東會決議解散的;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第一百二十三條 信托財產不屬于公司的自有財產,也不屬于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司終止時,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托財產,并就其未結束的信托業務編制報告,會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將信托財產移交給其他信托投資公司繼續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會確定人選,限期清算。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終止時,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二)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原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有關報刊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三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主管部門確認。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支付清算費用;

          (二) 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 繳納所欠稅款;

          (四) 清償公司債務;

          (五) 將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第(一)至(四)項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三十二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主管部門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后,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三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職責。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財產。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 章程規定事項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 股東會認為必要時。

          公司修改章程必須經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 專人送出;

          (二) 電話通知;

          (三) 傳真;

          (四) 郵件;

          (五) 電子郵件;

          (六) 公告;

          (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公告、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5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公司股東會通過,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備案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核準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均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會負責解釋。

          公司章程 6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

          第四章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繳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貨幣

          合計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以上出資股東已約定于x年xx月xx日前足額繳納。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出任執行董事、經理;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3) 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9) 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決定對其他企業投資事項;決定對他人擔保事項;

          (13) 制定公司內部管理設置及公司管理的具體規章。

          (14) 對設立分支機構事宜作出決定。

          第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制定實施投資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三) 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四) 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五) 擬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六)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報股東審議批準;

          (七) 決定除應由股東決定以外的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公司管理的具體規章;

          (八)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合同、文件;

          (十一) 代表或委托代表參加與公司有關的訴訟;

          (十二)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十三) 對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監事提起訴訟;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任免。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20xx年x月xx日,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1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章程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公司是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為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股東承諾:⑴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⑵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 ;

          郵政編碼: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xx)具體填寫)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xx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八條 股東姓名 xx

          通信地址:xx

          證件名稱:xx ,證件號碼:xxxxxxxx。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xx萬元,以 (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xx萬元,總認繳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全部認繳出資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享有剩余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股東作出前款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

          (選擇性條款:若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注:產生方式應與第14條執行董事的一致)。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選擇性條款:若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用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選擇性條款:若不屬于以上情況,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若不設監事會,請參照以下18-19條,若設監事會,請參照《法人獨資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章程范本》中有關監事會內容)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須少于三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經理擔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為變更或備案制訂的新章程,把設立登記改為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七條 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以貨幣出資xx萬元,出資時間:20xx年xx月xx日。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第二十二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ǘ┣逅憬M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ㄈ┣逅憬M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四)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 9

          1、公司章程的成立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需要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說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經成立;诠菊鲁谭尚再|的分析,按照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一般原理,公司章程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一是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必須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基本條件,也是實質要件。通過共同制定,實現意思表示一致。

          二是具備法律規定相關內容。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因此它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內容起草。

          三是股東的認可。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對第一個成立要求的法律確認,具有實踐意義。

          2、公司章程的生效

          公司章程成立后并不必然發生法律效力。因為公司章程內容相當豐富,規定事項也比較復雜,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應根據具體內容進行具體分析,概括起來有兩種類別:

          一是關于公司設立過程中規定相關權利義務的條款自章程成立時生效。因為,這些條款從性質看就是當事人關于設立公司而簽訂的民事合同,只要具備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就應該生效,且形成合同法上權利義務關系。

          二是關于公司成立后相關內容的規定條款自公司成立時生效。公司章程關于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從邏輯上看,只有這些主體存在才可能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關于公司的.規定才生效。只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后,關于他們的規定才發生法律效力。除此以外,公司章程的生效還需要具備兩個實質要件,即:必須具備經過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審查的形式要件和記載的事項須滿足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缺項記載等要求實質要件。

          3、公司章程的溯及力

          從現行公司法條文看,公司章程主要是調整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自治性文件。因此嚴格意義上將,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能產生公司法上法律效力。在公司成立之前,因為公司章程符合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可以產生民法意義上的法律效力;谶@個邏輯,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后,是否還具有民法上法律效力問題是公司章程溯及力的核心。

          從現行法看,肯定了公司章程的溯及力問題。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從本條內容看,股東不繳納出資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是對公司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屬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圍。但是“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屬于對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而這一關系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經由未生效的公司章程規定,因此屬于公司章程對生效以相關內容的確認,因此具有溯及力。從這個意義看,公司章程對公司成立之前的關于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應該具有溯及力,既可以用公司法規定處理,也可以用民法也補充公司法規定的漏洞。

          公司章程 10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xxxx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20xx年xx月xx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

          股東會成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x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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