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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章程優秀范本
公司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_____人民的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注冊登記名稱為:
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業主至上,服務第一。
第四條 公司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公司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主營房地產物業管理、維修、養護,樓宇機電配套設備管理維修,清潔衛生,庭園綠化及轄區內車輛停放管理。兼營與住宅(含大廈)相配套的商業、飲食業、便民服務業。
第三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__個,分別是:
第四章 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自愿出資入股。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碛羞x舉和被選舉權;
。ǘ┌闯鲑Y比例領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按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ㄋ模⿲镜臉I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ㄎ澹┰诠巨k理清算完畢后時,按所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泐~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ǘ┰诠巨k理清算時,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ㄈ┕疽唤浌ど痰怯涀裕坏贸榛爻鲑Y;
。ㄋ模┳袷毓菊鲁,保守公司秘密;
。ㄎ澹┲С止镜慕洜I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出資額認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和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只有兩名股東的,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轉讓出資后的公司股東人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竞喜ⅰ⒎至、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半年召開一次。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產生程序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朴喒镜脑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ㄆ撸⿺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經理、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經理、監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和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ǘ┒、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ㄈ┒、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者進行交易。
(四)執行董事、經理、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ㄈ┊攬绦卸、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如下財務、會計制度:
。ㄒ唬┕緫诿恳粫嬆甓冉K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東審閱。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儋Y產負債表;
、趽p益表;
③財務狀況變動表;
、茇攧涨闆r說明書;
⑤利潤分配表;
。ǘ┕緫敯凑展菊鲁桃幎ǖ钠谙迣⒇攧諘媹蟾嫠徒桓鞴蓶|。
。ㄈ┕痉峙洚斈甓惡罄麧檿r,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公司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ㄋ模┕镜墓e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
。ㄒ唬┕竞喜⒖梢圆扇∥蘸喜⒑托略O合并兩種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與其他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ǘ┕痉至,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二十九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當公司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章 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ǘ┕蓶|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ㄋ模┯鲎匀粸暮蛲饨绮豢煽咕艿脑蛐枰馍。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應在十五日內由股東、有關主管機關或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同時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ǘ┩ㄖ蛘吖鎮鶛嗳,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ㄋ模┣謇硭范惪;
。ㄎ澹┣謇韨鶛、債務;
。┨幚砉厩鍍攤鶆蘸蟮氖S嘭敭a;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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