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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汽車銷售公司章程

        時間:2024-11-12 14:05:29 歐敏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汽車銷售公司章程(通用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范,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章程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汽車銷售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汽車銷售公司章程(通用5篇)

          汽車銷售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張媛媛和李艷榮兩方出資,設立北京百車行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北京百車行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北京市豐臺區北京西站南路西側南14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為:許可經營項目:機動車輛保險; 銷售比亞迪品牌汽車。

          一般經營項目:銷售汽車配件、日用品、五金交電、電子產品、建筑材料;汽車租賃;承辦展覽展示。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

          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伍佰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底色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得。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獲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非所問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項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各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貪腐、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了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的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出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收人賄賂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

          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七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行公司的債券作出決議;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八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和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公司的監事由蘇恒擔任,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第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這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虧捉拿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

          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三章 工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作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

          20xx年3月11日

          汽車銷售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美容、裝潢。(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3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1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實收資本為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經驗資機構驗證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

          2、以貨幣資金出資8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

          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八條 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罷免。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2)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3)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并向股東會報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經理報酬事項;

          (5)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議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年會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并交送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10%列入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條 公司當年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也可用于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的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為公司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五十七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九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20xx年3月11日

          汽車銷售公司章程 3

          一、總則

          1. 本公司依法在xxx登記注冊,名稱為xx汽車銷售公司,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2. 公司以汽車銷售、售后服務、配件供應等相關業務為主要經營活動,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汽車消費服務。

          二、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信息

          1. 公司注冊資本為xxxx萬元人民幣。

          2. 股東信息如下:

          股東一:姓名: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住所:xxx。認繳出資額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以貨幣形式出資,出資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

          股東二:姓名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住所xxxxx。認繳出資額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以貨幣形式出資,出資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

          三、股東權利和義務

          股東權利

          1. 按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參與公司重大決策。

          2. 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等公司文件。

          3. 有權按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在公司清算后分得剩余財產。

          股東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2. 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對出資不實承擔相應責任。

          四、股東會

          1.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行使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等重要職權。

          2.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x次,臨時會議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時召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五、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1.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x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若設執行董事,則注明執行董事姓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行使董事會職權)

          2.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執行股東會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等。

          六、監事會(或監事)

          1.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x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中職工代表監事x名。(若設監事一名,則注明監事姓名、產生方式)

          2. 監事會(或監事)負責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等。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代表公司行使職權,履行法定義務。

          八、公司的經營管理

          1. 公司管理層應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決策,制定具體的經營策略和管理措施,確保公司汽車銷售業務的順利開展,包括展廳管理、銷售團隊建設、客戶關系管理等。

          2. 在售后服務方面,建立完善的維修、保養體系,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優質配件,保障客戶車輛的正常使用。

          九、財務、會計與利潤分配

          1. 公司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2. 公司利潤分配按以下順序進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任意公積金、向股東分配利潤。利潤分配方案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提出,股東會決議通過。

          十、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

          2. 公司解散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剩余財產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十一、附則

          1.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修改時亦同。章程一式x份,股東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20xx年3月11日

          汽車銷售公司章程 4

          一、總則

          1. 本公司名稱為xx汽車銷售公司,是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注冊地址]登記注冊。

          2. 公司以汽車銷售為主營業務,兼營汽車配件銷售、汽車維修保養服務、汽車金融咨詢等相關業務,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汽車消費解決方案。

          二、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

          1. 公司注冊資本為x萬元人民幣。

          2. 股東信息如下:

          股東一:姓名: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認繳出資額xx萬元,占股比例x%,以貨幣及實物(包括但不限于汽車展示設備、辦公設施等)出資,出資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該股東在汽車行業擁有豐富的銷售經驗和廣泛的客戶資源,將為公司業務拓展發揮積極作用。

          股東二:姓名: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認繳出資額xxx萬元,占股比例x%,以貨幣及技術(汽車銷售管理系統相關技術)出資,出資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其專業技術能力將有助于提升公司的運營效率和管理水平。

          股東三:姓名: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認繳出資額xxx萬元,占股比例x%,以貨幣出資,出資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該股東具備雄厚的資金實力,為公司的運營和發展提供堅實的財務支持。

          三、股東權利與義務

         。ㄒ唬┕蓶|權利

          1. 出席股東會會議,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利潤分配方案等事項的決策。

          2. 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權優先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股東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維護公司利益,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2. 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3. 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股東會

          1.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的報告、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等。

          2.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x次,于每年xx月召開。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五、董事會

          1.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x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x年。董事會設董事長x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2.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等。

          六、監事會

          1.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x人,其中股東代表監事x人,職工代表監事x人。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任期x年。

          2.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代表公司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簽署重要文件,行使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八、公司的經營管理

          1. 公司建立科學的銷售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于銷售團隊的組建與培訓、銷售渠道的拓展與優化、客戶關系管理等。公司銷售團隊應具備專業的汽車知識和銷售技巧,為客戶提供優質的購車咨詢服務。

          2. 在汽車配件銷售方面,公司建立嚴格的'配件采購渠道管理機制,確保所售配件質量可靠、價格合理。同時,建立配件庫存管理系統,保障配件的及時供應。

          3. 汽車維修保養服務是公司的重要業務之一。公司配備專業的維修技術人員和先進的維修設備,按照汽車生產廠家的維修標準和規范,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維修保養服務。建立維修服務質量跟蹤和反饋機制,不斷提高維修服務質量。

          4. 在汽車金融咨詢業務中,公司與合法合規的金融機構合作,為客戶提供購車貸款、保險等金融產品咨詢服務,協助客戶辦理相關手續,確保金融服務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九、財務、會計與利潤分配

          1.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十、公司解散與清算

          1.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2. 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十一、附則

          1.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修改時亦同。章程一式x份,股東各執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20xx年x月xx日

          汽車銷售公司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與性質

          本公司名稱為“xx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本公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于xxxx年xx月x日注冊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汽車及其相關產品的銷售、服務與咨詢等業務。

          第二條 公司宗旨

          本公司的宗旨是:致力于為客戶提供高品質的汽車及優質的售后服務,以誠信、專業、創新為核心價值,追求客戶、員工及股東的共同發展。

          第二章 股東

          第三條 股東構成

          本公司的股東共計五人,具體股東情況如下:

          1. 張三:持有公司50%的股份,主要負責公司的戰略規劃及重大決策的制定。

          2. 李四:持有公司20%的股份,負責公司的市場營銷及廣告宣傳。

          3. 王五:持有公司20%的股份,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與資金運作。

          4. 趙六:持有公司5%的股份,負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及員工培訓。

          5. 錢七:持有公司5%的`股份,負責公司售后服務及客戶關系維護。

          第四條 股東權利與義務

          1.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對公司的重大決策擁有表決權。

          參與公司利潤分配,按持股比例享有股息。

          查閱公司的財務報告和經營狀況。

          提出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建議和意見。

          2.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按時繳納出資,確保公司資金的穩定運營。

          積極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和管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不得以個人名義損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五條 董事會

          本公司設立董事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董事會的職責是制定公司的發展戰略、審定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任期滿后可連任。

          第六條 經理層

          公司設立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可以根據需要聘任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七條 財務管理

          本公司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確保財務透明,定期向股東報告財務狀況。所有股份分紅應在財務審計后進行,確保公平公正。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 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需經股東會討論通過,表決通過的股東所持股份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如因本章程引起的爭議,股東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應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 生效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簽字之日起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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