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公司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訂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鄂州市青果樂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鄂州大學學府路特1號213。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銷售(包括網上銷售)服裝、飾品、日用百貨、體育用品;為大學生提供創業咨詢、培訓、指導服務;電子商務信息咨詢服務;企業管理咨詢服務;(國家有關專項規定的,須持相關批準文件或許可證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0萬元;在注冊資本總額中:貨幣10萬元,占100%;無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出資。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王羅樂 楊玲麗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約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將投資資金存入公司賬戶。
第七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的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因特殊原因及股東大會決定公司解散,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必須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應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并依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清算。對公司剩余資產,清算組必須依法向股東進行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11)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的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全體股東簽名:
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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