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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3-11-21 11:16:51 雪桃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精選10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人們運用到章程的場合不斷增多,章程是書面寫定的組織規程或辦事條例。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多人有限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精選10篇)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xxx xxx經協商一致,決定共同投資創辦:xx有限公司,現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股東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三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址:上海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的,其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資額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宗旨:積極投資,合法經營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建筑施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中:

          甲方出資人民幣 4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45 ;

          乙方出資人民幣 3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35 ;

          丙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丁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第十一條 股東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貨幣

          乙方:貨幣

          丙方:貨幣

          丁方:貨幣

          第十二條 股東各方應在20xx年xx月xx日星期xx前足額交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各股東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在銀行開設的臨時銀行帳戶。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 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將自己 的名稱、住所、出資 額 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內;

          (二)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并享有表決權。

          (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五)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出資額 記載于股東名冊;

          (六)公司終止后,按照出資比例分得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五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執行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等;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 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審議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過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 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2月和8月召開。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 所議事項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再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懂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施;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請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執行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執行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執行監事。

          第二十七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行為進 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九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本章程和執行懂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經理協助經理行使上述職權,經理因故不能行事職權時,可委托一名副經理行使其職權,但如果代理期限在兩個月以上,經理應事先通報股東會。

          第三十條 公司可設若干部門,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公司各部門的工作,部門經理對經理負責。

          第九章 忠誠條款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在本章中均包括副經理)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經理除本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五條 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二個月向執行董事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行為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執行董事可隨時將其解聘。

          第十章 公司財務、會計及利潤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十天內送交各股東及各政府有關部門,并接受其監督。

          公司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五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簿外,不得另立會計帳目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

          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議做出決議。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五十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或者協商決定新增資本的認繳比例。

          第五十一條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五十三條股東各方均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由股東會做出決議,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然后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及其他注冊手續。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決議終止;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 破產;

          第五十五條 公司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以前條第二款規定解散的,分別由有關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公司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算債務的,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后,清算組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承 諾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鄭重承諾:

          1.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及法規禁止的不經營。

          2.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本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和正式批準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發營業執照后,才能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4.本企業章程內容中如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處,全體股東(投資人)承擔因執行該處內容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六十四條 股東各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在本章程上簽名并加蓋印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八份,股東各方各執一份,另四份分別報送各有關部門、機關。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1號。

          第四條 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xx市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二十年。

          第五條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股份總數1000萬股,每股金額1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分期出資。

          第四章 發起人的名稱(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及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發起人組成:

          發起人一:xxxx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法定地址:xx市xx區xx路2號

          以貨幣方式出資400萬股,占注冊資本的40%。其中首期出資80萬股,于2006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40萬股,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280萬股,于2008年1月7日前到位。

          發起人二:xx

          家庭住址:xx市xx區xx路3號

          身份證號碼:xxxxxxx

          以貨幣方式出資200萬股,其中首期出資120萬股,于2006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80萬股,于2008年1月7日前到位;以實物方式出資400萬股,其中第二期出資100萬股,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300萬股,于2008年1月7日前到位;共計出資600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60%。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作出決議;

          13、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發起人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董事會成員五至十九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五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以外的資產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會議表決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七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其中:非職工代表二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職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3、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九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三十五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并的,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立的,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個發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3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王五出資,設立 北京欣欣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北京欣欣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林蔭北街3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

          食品;技術開發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十五條 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4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各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以工商營業執照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xxxx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出資額

          1、xxx

          2、xxx

          3、xxx

          4、xxx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三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5

          總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關系,促進企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A/B/C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實收資本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和股權配置

          之前一次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第六條 三位創始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十條 股東會中單個自然人具有16%以上股權的股東有資格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按照實際自然人頭數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權調整變更、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總經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 分期繳付

          出資數額 出資

          時間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1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條公司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3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4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6條公司經營范圍:

          (1)以計算機、電子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計算機信息工程、計算機軟硬件的開發、信息科技專業領域的技術開發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統設備的銷售、安裝、調試、維護等為主要經營范圍

          (3)同時還可以經營一些產品的銷售與維護;

          (4)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5)從事信息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

          (6)計算機軟硬件開發與銷售、電腦及配件、電子產品、電子節能產品7電子數碼產品、電子系統設備、電子原器件、通訊設備及相關產品。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和方式

          第7條公司注冊資本:叁萬元人民幣。

          第8條注冊資本在驗資時,由股東一次性繳納認繳的出資。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

          (2)股東繳納的出資額:

          (3)股東出資時間:

          (4)股東出資方式:

          第9條公司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10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11條股東的權利:

          (1)股東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議事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4)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6)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12條股東的義務:

          (1)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2)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3)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13條出資的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14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投資或其他)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15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16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資人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投資經營與公司競爭的業務。

          (3)禁止投資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資人與本公司簽訂合同。

          (5)如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投資人決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7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公司管理職權。

          第18條____為公司負責人,是公司的執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其權限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3)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6)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7)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8)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10)支付合伙債務;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條其它投資人的權利:

          (1)參予公司事業的管理;

          (2)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公司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第20條公司設經理,由在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21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

          第22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23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24條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第25條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合伙期屆滿;

          (3)股東決定解散,全體投資人同意終止公司關系;

          (4)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條公司終止后的清算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27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制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后,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其他事項

          第28條糾紛的解決

          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29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一章附則

          第30條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31條本章程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并開始執行。

          第32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投資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等 2方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事項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人民幣。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住所、證件號碼、實繳的出資額、出資 方式、參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1 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30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發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是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依法設立后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為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督。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從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 房地產銷售;

          物業管理;

          對房地產業的投資等。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__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第十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的股東通過。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全體股東出資總額為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其中:

          (1)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2)_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3)_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十二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股東不按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的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核發日期。

          第十五條 公司備至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編號。

          第五章 股東權利及義務

          第十六條 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余財產權;

          2、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

          7、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先認購權;

          8、提案權。

          第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的義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九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另一股東征求同意,另一股東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另一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 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選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選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資金使用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方案;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協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表決,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根據各股東在公司發展中提供出資或其他資源的重要性的差異,特確定以下表決權的行使根據:股東A享有______%的表決權,股東B享有______%的表決權。

          一般決議事項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由出資多的股東指定人選并經股東會審議通過產生,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題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 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 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 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 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 股東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 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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