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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

        時間:2024-10-16 15:59:17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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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經過協商,特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工商、稅務、物價等各有關政府部門依法進行的管理和監督,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本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標和宗旨為(企業視自己情況確定)。

          第四條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股份合作

          第五條 企業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_萬元。

          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股東自籌,經_______會計師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六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獨立承擔懂事責任。自然人股東(出資人)全部為本企業勞動者。

          (注:農村股份合作企業持股社員除外)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1.職工個人股東: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占注冊資本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股東:

          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占注冊資本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股東人數較多,本條內容可列表附后)

          3.集體共有股東:

          集體共有股東應標明其持股管理機構,持股數額及所占比例(含國家股的應標明國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第八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經理;

          4.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轉讓出資;

          5.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認購本企業新增加的股本;

          7.企業終止后,依法分得企業的剩余財產。

          第九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1.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3.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逃出資;

          4.遵守企業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 企業的自然人股東(改制企業的職工個人股和集體共有股)的出資額_______萬元,占總股本______ %(不得少于總股本的50%)。

          第三章 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

          第十一條 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由全體職工、股東組成,為企業的最高權利機構。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實行本人一票的表決制度。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理事會成員,并決定其報酬;

          3.選舉和更換監事會成員,并決定其報酬;

          4.審批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準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審議批準年度利潤分本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通過企業重要規章制度;

          8.對本企業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向股東轉讓出資等作出決議;

          9.對本企業的分立、合并、變更企業組織形式,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

          10.決定企業經營期限的延長;

          11.修改企業章程;

          12.決定增減企業分支機構。

          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決議的一般事項,須經本企業二分之一以上股東(職工)通過方為有效;但就本條第2、3、8、9、10、11項作出決議時,須經本企業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職工)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如集(注:未設理事會的企業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召集)。遇有下列情況時,召集人可召集臨時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

          1.企業累計未彌補虧損達企業股本總額的二分之一;

          2.企業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提出;

          3.理事會、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召集人應在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通知股東(職工),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每次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應對會議通過決議做出書面記錄,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四章 理 事 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權利機構,設理事長一人,理事____人,任期___年(注:理事人數應當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其中農村股份合作企業理事人數不少于5人)。理事會成員由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五條 理事會先例下列職權:

          1.執行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并向其作工作報告;

          3.審議、批準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4.制訂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企業分立、合并、終止、解散及清算方案;

          6.制訂企業增、減資注冊資本方案;

          7.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8.選舉和罷免理事長;

          9.決定聘用企業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10.決定增減企業分支機構;

          11.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理事會通過本條規定中第5、6、7、8、9、10項決議時,應由____以上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一)通過,其他事項由 ___以上(不低于二分之一)理事通過。

          第十六條 理事會 _____(時間)召開一次,由公司經理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理事會均應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理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理事會成員簽字。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理事長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由全體理事的____(不低于三分之二)選舉和罷免。(不設理事會的,由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的經理為法定代表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職工)選舉產生)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

          2.組織實施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決議并報告實施情況;

          3.代表企業并簽署有關文件;

          4.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機構負責人任命有為其獎罰;

          5.其他職責(企業依具體情況而定)。

          第六章 監 事 會

          第十八條 監事會為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設監事 ___人,監事會成員由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企業的理事、監事、副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對理事會和經理的行為進行監督。監事會可以檢查公司財務,制止理事、經理的違法行為,維護職工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對全體股東負責,并向職工股東大(合作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 監事會決議應經___(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可以委托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協助,聘任費用由企業承擔。(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不設理事會、監事會。其相應職權由職工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負責,企業章程中應有該專職人員的有關條款,家村股份合作企業應按規定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____人,經理由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三條 經理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會和理事會決議,并向股東會和理事會報告決議實施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機構負責人的任職及其獎罰;

          4.提出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提出企業規章制度草案;

          6.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企業依自身情況制定)。

          第二十四條 企業設置計劃、貿易、生產、財務________等部門(部門設置及各部門的職權由企業自定)

          (注:未設理事會的企業,經理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由職工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設立集體共有股的,應明確其管理機構和管理方法。)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的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六條 企業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依法繳納稅費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企業前年度虧損;

          3.提取稅后利潤的10%作為法定盈余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是股東的未分配利潤,只能用于彌補虧損、增加股本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4.提取______%(5%-10%)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支付;

          5.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6.提取稅后利潤______ %為職工積累基金(具體比例由企業自定);

          7.提取股東分紅基金。

          第二十八條 個人股東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所得稅,并由企業代扣代繳。

          第二十九條 企業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依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注:沒有集體共有股的不寫此句)個人股金進行補償,用股金進行補償時,要依本章程規定的程序核減股東出資。

          第三十條 以勞工股的形式獎勵本企業職工的,可以轉作職工個人股,分紅方案由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制定。

          第九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在規定的提取工資、獎金總額內自主決定內部工資、獎金分配制度。

          第三十二條 企業依據現行國家規定和股東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條 企業按國家法律、法規參加職工失業、養老、醫療、工傷等保險。

          (注: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制定勞動管理制度、工資獎勵制度和社會保障和住房基金制度)。

          第十章 轉讓出資

          第三十四條 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遇股東調出、辭退、辭職、除名、退休、亡故等情況,可由企業暫用公積金收購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業向新加入企業的職工或其他老股東轉讓所收購的股份。

          第三十五條 在規定的持股限額內,股東在符合本章程第十一條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向非股東的法人或法定允許的其他自然人轉讓其出資;未達到可轉讓條件的,其股份由其他股東購買。

          第三十六條 企業股東自企業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

          第十一章 注冊資本的增加和減少

          第三十七條 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由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時,企業每個注冊職工都有權認購新增股本。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特殊情況必須減少注冊資本時,保證道德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90日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按本章程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章 期限、變更、清算

          第四十條 企業經營 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日內報原登記機關批準。

          第四十一條 企業分立、合并由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作出決定。企業分立、合并必須按有關規定由當事各方簽訂協議,明確劃分財產,處理好債權債務,并在協議簽訂后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由經理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四十三條 企業遇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股東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十四條 企業終止時依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和保險費用;

          3.所欠稅款;

          4.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第四十五條 企業清算后財產按各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 企業按本章程制定的內容細則,與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職工)簽字并報登記機關批準后生效。

          全體股東(職工)親筆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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