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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章程修正案誰簽字

        時間:2023-02-28 19:39:02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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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正案誰簽字

          章程修正案是法人簽字還是股東簽字?大家是否清楚呢?下面來看看!

        公司章程修正案誰簽字

          應該是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你可以去想,憲法的修正案能否由委員長簽字就生效了?公司的章程如何修改呢?公司法將其列入股東會特殊表決事項(2/3表決權),這就是章程修正案的生效要件,那么與此對應的應當是有限公司股東的簽字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由于股東大會與有限公司股東會的人數和形式有別,比較適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章程修正案這種形式,公司登記條例中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修正案的規定是與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及同時審查相對應的,不能孤立適用該條款和孤立審查章程修正案的簽認方式,否則,修改章程這種最嚴格最審慎的事,豈不反而變成由一個人說了算的簡單之事,屆時股東會否認章程修正案或股東對登記的章程修正案提出異議,登記機關是否可以主張"我是形式審查,不負責實質審查"?或者說我是依法審查,因為公司登記條例就是這么規定的?那不是為法定代表人私自篡改公司章程大開方便之門嗎?嚴格地肯定地說,公司登記條例中該條規定是有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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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包括憲法,公布的職權不是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而是國家主席。學會合同修正案范本。人大或者其常委會通過的只是法律草案,只有經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對外公布才正式成為法律。二樓說得對,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法人不是人,是組織,當然不能簽字。

          拓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及公司的實際情況,擬對公司章程有關的條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節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發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總數的40、99%;社會法人股為26,099,382股,占股份總數的14、05%;社會公眾股為83,438,855股,占股份總數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五條第(六)款第二項修改為:

          “2、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三十七條增加的內容為: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節第四十條修改為:

          “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三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八條增加以下內容: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并為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以及審議的事項。”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九條增加以下內容: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應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節第五十四條修改為:

          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書面提案應當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提議股東或者監事會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的書面提議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序應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三)對于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后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四)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出后,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更或推遲。

          (五)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并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六)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后,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2、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七)對于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秘書應切實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司承擔。會議召開程序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秘書必須出席會議,董事、監事應當出席會議;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會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規定,出具法律意見;3、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八)董事會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東大會的,提議股東在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后會議由提議股東主持;提議股東應當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具法律意見,律師費用由提議股東自行承擔;董事會秘書應切實履行職責,其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節第五十七條修改為:

          “年度股東大會,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如果屬于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審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天提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二條增加以下內容為:

          “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含獨立董事)、監事(指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的過程中,采取累積投票制。在累積投票制下,獨立董事應當與董事會其他成員分別選舉。”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五條增加兩條,原章程以下條款順延,增加的條款內容為:

          第六十六條下列事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一)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控股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三)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本公司的債務;

          (四)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公司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股東大會議案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同時征得社會公眾股股東單獨表決通過的,除現場會議投票外,公司應當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系統。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過現場和網絡重復進行表決,以現場表決為準。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六十九條修改為: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如公司提供了網絡投票方式,公司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表決票數,應當與現場投票的表決票數一起計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總數,并對每項議案合并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投票表決結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時,還應單獨統計社會公眾股股東的表決權總數和表決結果。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節第七十條修改為: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網絡服務方、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對投票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建議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請各位董事審議,并形成決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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