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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章程的優秀

        時間:2021-03-12 12:21:24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的優秀范文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的優秀范文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資方式: (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2.……………………………………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 。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 2 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 書面 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 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 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 10 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 、 、 、

          第三十一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 3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 3、4、5、6、7、9 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 3 人,每屆任期 3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 2 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1 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 3 ,其中: 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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