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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分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時間:2024-07-03 21:56:17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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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不斷發展,公司的自治權不斷擴大,作為公司股東自我設計治理空間的主要工具,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也越來越突顯。

        分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性質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公司是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社會經濟活動最主要的主體,也是最重要的企業形式。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法人,公司的自治無疑是實現其獨立表意的關鍵,而在公司自治中能夠將公司意志最有效表達的形式就是公司的章程。在各國公司制度中,由于在公司章程形式、內容、性質的規定和理解不同,因而理論界基于不同的認識對公司章程的界定也不盡相同,這種區別尤其存在于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運行的前提和基礎,“對任何公司而言,公司章程都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

          二、公司章程的時間效力

          關于公司章程的生效時間,從各國實踐來看,既有自簽字時生效,也有自注冊時生效等多種做法。我國《公司法》對此未做規定。而學界目前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公司章程自發起設立公司的股東簽字是生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時生效。但由于公司設立和運行過程的復雜性,公司設立和運行中會有不同的法律關系,這也導致了伴隨公司設立和運行的公司章程其生效的復雜性。筆者認為,我們在分析公司章程的生效時間時,應該首先理清公司章程中的法律關系,確定其性質,以此為基點才能更好的界定公司章程的生效時間。具體來說,公司章程中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其明顯的意識自治性與權利義務關系的對價性,故此時的公司章程實質上是設立公司的投資者之間的契約,應適用契約法的原理,自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時生效,即自發起設立的投資者簽字蓋章時生效;公司章程中關于公司治理機制、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內容,出于對社會經濟活動安全維護的考慮,在這些法律關系中,國家意志必然會扮演著一個舉足輕重的角色,公司的自治權在這些方面會受到國家強制性規范的限制,公司章程也就不能成為一種完整意義上的契約了,所以用自治規則說來調整更為恰當,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時生效。

          三、公司章程的對人效力及空間效力

          公司章程的對人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對哪些人產生約束力,既包括哪些人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取得相應權利,又包括這些人應當承擔的對應的義務以及行使權利的限制。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含秘書)具有約束力。”據此,我們可以做一下分析。

          (一)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對公司的約束力表現為對內約束力和對外約束力兩個方面。對內約束力,集中地表現為章程對公司內部的組織和活動的約束力。對外約束力則表現為章程對公司自身的約束力,具體表現為對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影響,尤其是公司的經營范圍方面。

          作為公司的根本性自治規則,公司章程自然也是公司的根本性行為準則,公司一切的組織和活動均應受其約束,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公司依其章程規定的辦法,產生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等法人機關,并按照章程規定的權限范圍行使職權,這就可以使公司內部各機構的組織和運行分工有序,權責分明,保證了公司的內部凝聚力。

          第二,章程規定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等。當然,公司的經營范圍同時還要受到組織性質與法律規范的限制。

          第三,公司依其章程規定對公司股東負有義務。股東在其權益受到公司侵犯時,可以對公司起訴以取得自己應有的權益。

          第四,公司的成立需以公司章程的登記為必要條件,這是公司章程及于公司創設效力的體現i。

          第五,公司章程還是公司解散的條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公司章程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特別是公司章程中有關解散事由和經營期限的約定方面”。

          (二)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

          股東是公司最基本的組成部分,公司章程便是來源與股東的集體意志,因而,公司章程從其產生其就自然對股東具有約束力。當然,這種約束關系與一般的契約中的約束關系是不一樣的,它的特殊性體現在它的自治規則性質上,換言之,公司章程的效力不僅及于公司章程的制定者,而且還及于后來加入公司的股東。那么,這種效力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公司章程是股東權利的保障書,股東享有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權利,股東依章程主要享有以下權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但無表決權股除外;(2)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或股份;(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咨詢;(4)按其出資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即公司盈余分配的請求權;(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但是,股東也不能濫用公司章程所賦予的權利。所以,章程一方面將這些權利載入,使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和侵犯,并且在股東權利受到侵害時,給予其權利以支持;另一方面,章程又規定了股東行使權利的方式,使其更加具體化,更具可操作性,以避免權利濫用現象的出現。

          其次,股東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承擔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義務。股東的義務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股東對公司的義務,如按照章程出資的義務、不得損害公司利益、不得隨意干涉公司經營等;其二是股東對公司中的其他股東所負的義務,如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義務。一旦股東違反了章程的規定,不去履行其應盡的義務,那么應當由誰去追究呢?根據前面所介紹的公司章程的性質,公司章程具有契約和自治規范的雙重屬性,如果按照其契約性來看,當股東違反章程規定的其對其他股東的義務時,則其他股東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對違反約定義務的股東單獨直接提起訴訟,追究其責任,但是這只適用于個別股東違反義務的特殊情形。因為。從本質上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文件,是由全體股東為管理公司事務而合意而形成的,是每一個股東對公司所作的一種承諾,其所規定的義務的強制執行只有公司這一股東的集合體才有權提起,單個股東無法代表所有股東全體的意志,故無權單獨追究。

          四、結語

          通過本文對公司章程效力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設立和運營的各個方面,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而作為效力具體表現形式和載體的公司章程也因此成為公司設立必備條件和運營的基本準則。另一方面,從本質上看,公司章程也是公司自治與國家意志的綜合體,具有契約和自治規范的雙重屬性,對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以及社會利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只有引導和規則公司章程,建立良好的公司章程制度,才能使公司章程的效力得到合理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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