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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3-06-29 18:44:41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精選7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章程,章程是書面寫定的組織規程或辦事條例。一起來參考章程是怎么寫的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精選7篇)

          有限公司章程 篇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限公司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及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公司實收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告報樣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名稱:

          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時間:股東在公司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過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記載股東出資及其增減變更事項。在股權全額轉讓、公司解散時由公司收繳股權證明書。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審查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對外投資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向股東報告工作;執行股東的決定;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六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向股東提出提案;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九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灿霉举Y金;

         。ǘ⿲⒐举Y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ㄋ模┻`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ㄎ澹┪唇浌蓶|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邮芩伺c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ㄆ撸┥米耘豆久孛;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制作的財務報告送交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ㄒ唬┕緺I業期限屆滿;

         。ǘ┕蓶|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肆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一份用于辦理相關手續。

          有限公司章程 篇2

          總 則

          一、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二、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名稱和住所

          四、公司名稱: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五、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公司注冊資本

          六、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股東姓名(自然人獨資)

          七、本公司的股東:xxxx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八、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xxxx以貨幣出資 萬元,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十、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十二、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十四、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十五、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十六、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十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八、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十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 利潤分配表。

          二十、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二十一、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二十二、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十三、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其他事項

          二十四、本公司營業期限為10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十五、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十六、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xxxx有限公司

          監事委派的證明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條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規定,經股東委派XX為本公司監事

          監事任職條件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

          有限公司章程 篇3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王五出資,設立 北京欣欣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北京欣欣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林蔭北街3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

          食品;技術開發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50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十五條 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輔導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 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自然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______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第八章 附 則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有限公司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 分期繳付

          出資數額 出資

          時間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ㄗⅲ汗驹O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ⅰ⒎至、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ㄗⅲ河邢挢熑喂静辉O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公司章程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1號。

          第四條 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xx市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二十年。

          第五條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 萬元。股份總數1000萬股,每股金額1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分期出資。

          第四章 發起人的名稱(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及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發起人組成:

          發起人一:xxxx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法定地址:xx市xx區xx路2號

          以貨幣方式出資400萬股,占注冊資本的40%。其中首期出資80萬股,于2006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40萬股,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280萬股,于2008年1月7日前到位。

          發起人二:xx

          家庭住址:xx市xx區xx路3號

          身份證號碼:33010219340608910X

          以貨幣方式出資200萬股,其中首期出資120萬股,于2006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80萬股,于2008年1月7日前到位;以實物方式出資400萬股,其中第二期出資100萬股,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300萬股,于2008年1月7日前到位;共計出資600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60%。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作出決議;

          13、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發起人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董事會成員五至十九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五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以外的資產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會議表決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七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其中:非職工代表二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職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3、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九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三十五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并的,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立的,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個發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重慶有限責任公司(暫定名)。

          住所:重慶市渝中區某路某大廈某號。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主營產品(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五個: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羞x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ǘ└鶕煞ㄒ幒捅菊鲁痰囊幎ㄒ笳匍_股東會;

         。ㄈ⿲镜慕洜I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ㄋ模┯袡嗖殚喒菊鲁獭⒐蓶|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ㄎ澹┌闯鲑Y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匆幎ɡU納所認出資;

         。ǘ┮哉J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ㄋ模┳袷毓菊鲁,保守公司秘密;

         。ㄎ澹┲С止镜慕洜I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久Q;

         。ǘ┕镜怯浫掌;

         。ㄈ┕咀再Y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ㄒ唬┕蓶|的`姓名或名稱;

         。ǘ┕蓶|的住所;

         。ㄈ┕蓶|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壹拾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出 資 額出資比例

          王某萬元51%

          唐某萬元26%

          呂某萬元6%

          顧某萬元15%

          崔某某萬元????????? 2%

          第十三條股東可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蓶|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唬⿲竞喜、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贫ê托薷墓菊鲁獭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超過元人民幣的進貨、設備購買或其他支出,需當面或電話通知全體股東,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能實施;且應簽訂書面買賣(購銷)合同,以便公司存檔管理并在產品或設備的后續維修、保養上與對方聯系、洽談。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灸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贫ㄔ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ā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怼⒇攧肇撠熑;

         。ㄆ撸┢溉位蛘呓馄赋龖蓤绦卸缕溉位蛘呓馄敢酝獾呢撠煿芾砣藛T;

         。ò耍┕菊鲁毯凸蓶|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董事、經理及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董事、經理及股東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執行董事可以隨時決定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ㄒ唬┵Y產負債表;

         。ǘ⿹p益表;

         。ㄈ┴攧諣顩r變動表;

         。ㄋ模┴攧涨闆r說明書;

         。ㄎ澹├麧櫡峙浔。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人員聘用及管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聘用員工,采取公開擇優錄取方式,也可由內部員工引薦,面試合格后方可進入公司工作。技術部聘用技術人員,可由技術部負責人自行決定是否聘用。但技術人員的待遇及相關福利標準的核定,由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凡新進入公司員工,需提交個人簡歷、相片2張、身份證復印件、家庭住址和聯系方式等資料到綜合部存檔。

          所有公司員工,工資發放采銀行卡打卡方式,但事后需員工本人到財務部簽字確認。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ǘ┩ㄖ蛘吖鎮鶛嗳;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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