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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作公司章程

        時間:2023-06-25 14:51:51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合作公司章程范本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合作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合作公司章程范本

          合作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 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 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 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 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 股東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 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合作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采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 :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作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為維護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20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26條,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7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31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32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3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第(一)至(五)項: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第38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44條,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7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會

          第51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6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經理

          第57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會

          第59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第60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63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

          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5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70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4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5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工 會

          第76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77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9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80條,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1條,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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