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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獨資公司章程

        時間:2024-09-01 08:32:52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獨資公司章程范本(精選6篇)

          在當下社會,章程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章程一經規定,就具有長期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獨資公司章程范本(精選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獨資公司章程范本(精選6篇)

          獨資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本人保證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在中國境內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并承諾在本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前,不再在中國境內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姓名: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實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100%,于 年 月 日。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 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二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 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后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 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 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 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 年。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獨資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出資人: ,出資方式: ,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是經 批準設立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第八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董事會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由董事兼任的,須經出資人同意。

          第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 委派。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保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第二十七條公司章程經 批準生效。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由 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獨資公司章程3

          總 則

          一、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二、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名稱和住所

          四、公司名稱: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五、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公司注冊資本

          六、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股東姓名(自然人獨資)

          七、本公司的股東:xxxx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八、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xxxx以貨幣出資 萬元,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十、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十二、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十四、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十五、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十六、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十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十八、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十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 利潤分配表。

          二十、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二十一、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l、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二十二、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十三、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其他事項

          二十四、本公司營業期限為10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十五、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十六、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xxxx有限公司

          監事委派的證明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條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規定,經股東委派XX為本公司監事

          監事任職條件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

          特此證明

          股東簽字(蓋章):

          二0XX年X月X日

          獨資公司章程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經營管理行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經股東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為東興市潔幫家政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的行為準則,對公司和股東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家政服務及相關信息咨詢

          第五條 公司在公司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萬元整。

          第七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由二人以人民幣出自構成。

          第八條 各股東的實繳出資額為:XXX出資X萬元,為20xx年9月21日繳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XXX出資X萬元,為20xx年9月21日繳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證號:X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證號:xxxx。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 按出資比例領取公司紅利;

          2、 出席股東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3、 查閱股東會議記錄;

          4、 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報告、會計賬冊;

          5、 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

          6、 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

          7、 對公司員工的監督,對違法亂紀者,玩忽職守者進行控告、檢舉。

          第十二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 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資金;

          2、 遵守公司章程;

          3、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4、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公文的決議;

          向公司提供硬件和簽字式樣,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所證明,如有變動及時報告公司; 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股東的轉讓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載入股東名冊,并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變更執行董事和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決定和更換由股東會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和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和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和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和批準公司和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長經營期限或者提11、前終止經營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公司各項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開,如遇重大事項,經全體股東協商三分之二股東的.要求,或臨時召開股東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九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人數為二人,不設董事會和董事長,只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權力:

          1、主持召開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提出并組織實施經營計劃;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5、股東會聘任和解聘財務人員;

          6、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擬定提出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長經營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證號xxx

          第十一章 監事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經理、財務人員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在執行公司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4、提議臨時召開股東會會議;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監事不履行職責,損害公司利益嚴重的,由股東會解聘。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戰爭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營虧損嚴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經營時,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可提前終止解散,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同時對外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滿終止營業,由監事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終止和清算的事項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一般職工由執行董事根據需要聘用,報股東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自身的效益和特點,實行基本工資加崗位津貼和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職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定和勞動紀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十四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的規定建立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和決算方案經執行董事審查后,提交股東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 公司申報、依法納稅,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彌補虧損;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

          3、按出資額分配股利;

          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經營執照》之日起算。 第四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延長時,由股東會在營業期滿六個月前作出決議,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獨資公司章程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相關閱讀: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資人制定。本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

          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

          期限為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第九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 XXX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占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并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

          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

          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準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準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

          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

          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 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說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二條 公司稅后利潤處置順序:

          一、 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 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一、 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 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準后,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后,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 繳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報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年 月 日

          獨資公司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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