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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01 10:08:04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推薦】有限公司章程1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各種章程頻頻出現,章程一經規定,就具有長期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推薦】有限公司章程15篇

        有限公司章程1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通過)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注冊登記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條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條公司經____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由原___市單位改組后,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股本總額為________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七條公司發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

          第八條公司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條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權平等、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司公告刊載于至少一種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全國性中文日報上。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主營: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發、代銷。

          第三章股東、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條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為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數額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折價人股。

          對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記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幣計值,以人民幣購買。

          第十八條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轉讓、繼承、贈與、抵押。

          第十九條任何自然人或社會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額時,公司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收購或提起仲裁、訴訟。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總裁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經董事局提議,股東大會通過并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增減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股份;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下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大會或者I事局的決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的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五)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六)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權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局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決定擴大或改變股份認購范圍及交易方式;

          (十)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大會決定需要由其做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股東大會年會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董事局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局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開會議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內,將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兩次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局主席書面委托的執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可以舉手表決,也可以投票表決,具體采用方式由董事局決定。

          第三十二條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享有發言權。股東發言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發言應提前登記。

          股東口頭發言,每次大會期間以不超過十人為限,發言時間應有限制。要求發言者超過十人時,以持有股份較多者為先。

          股東書面發言,由董事局印發全體到會股東。

          董事局應對股東發言中提出的質詢、批評或者建議,作出明確答復。

          第三十三條股東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所持股份有效證明,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總裁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局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七條董事局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八)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批準并授予名譽董事、名譽監事、名譽員工等榮譽稱號,以表彰對公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

          (十三)擬訂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東大會授權董事局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

          第三十九條換屆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條董事局設董事局主席一人,執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執行董事由董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產生。

          第四十二條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局主席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總裁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局臨時會議。會議提前通知應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條董事局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四條董事局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局在表決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在爭議雙方表決相持不下時,董事局主席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董事局在對第三十條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項內容做出決議時,須由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通過;其他決議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董事局會議在討論、表決與某董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議案時,該董事應主動回避。但在計算出席董事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人。

          應當回避的董事未主動回避時,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議。該董事對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議持有異議時,由董事局表決決定。

          第四十七條董事局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局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局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未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應視作未表示異議,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局會議;

          (二)檢查董事局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局匯報;

          (三)簽署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五)在特別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東大會報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裁,其中總裁一名,副總裁若干名。總裁對董事局負責,副總裁對總裁負責。

          總裁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局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除應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裁列席董事局會議。

          第五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董事、總裁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五十三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擔任公司管理職務者,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裁。

          第五十四條董事、總裁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五條董事、總裁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裁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五十六條董事、總裁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監事會(略)

          第八章勞動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

          第六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據此制定《公司勞動管理細則》。

          第六十五條公司保證安全、文明生產,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執行國家勞動保險制度。

          第六十六條公司有義務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稅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條公司依法向國家納稅,執行國家稅收法規。

          第六十八條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條公司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后,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據公司經營和發展需要擬訂,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七十條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現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章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七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四條公司會計年度采取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年度的分月、分季與公歷相同。

          第七十五條公司一切憑證、報表、賬簿均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六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七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予以公告。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七十八條公司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按審計法規實行審計。

          第十一章終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終止并實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產。

          第八十條出現上述情況終止經營時,依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在結清公司全部債權、債務后,若有剩余資產則按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八十二條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由股東大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事項,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項時,應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各條款中所謂某數額"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本公司股東大會。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關于該公司性質、宗旨、任務、成員、機構、活動規則等的基本規定,用以規范公司對內、對外的全部計劃及進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組織大綱和行為準則,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資者、債權人等了解有關情況的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和通過時間兩項。

          ①標題。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稱+文種組成。如《___ ___永生制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過時間。位于標題之下,需寫明年、月、日,并用小括號括起來。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內容較多,通常采用章、條、款的形式來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范意見》中,要求公司章程應載明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稱、住所;

          公司的宗旨、經營范圍;

          公司設立的方式及其股份發行范圍;

          公司的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及其權益、每股金額;

          股份轉讓辦法;

          股東的權利、義務;

          (7)股東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及其職權;

          (9)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1)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2)公司利潤的分配辦法;

          (13)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14)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終止與清算辦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辦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規定的事項。

        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______】______號文批準,在原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基礎上以發起方式設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深圳市工商局深司字______號),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注冊名稱: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住所:深圳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樓______層。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第六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以上人員、董事會秘書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服務業主,報效社會。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物業管理及其業務咨詢;物業租賃及租售代理:園林綠化服務:環境保潔服務:樓字機電設備維護;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行申報);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社區內家政服務(不合限制項目)。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十三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權登記的形式子以確認。發起人認購本公司股份后,由公司董事會在股份登記本上予以登記確認,并向持股人發放持股憑證。

          第十四條、公司發行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對象僅限于發起人,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十六條、公司發行的股份,以人民幣為計值貨幣。

          第十七條、公司經批準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_____萬股,均由發起人認購,沒有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發起人股東為:深圳市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占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工會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______萬股,占8%;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75萬股,占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占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形式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形式出資,但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資產,必須經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及參股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擬購買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股份增減及回購

          第二十條、公司根據經營發展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紅利;

          (三)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四)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的標的。

          第二十三條、發起人股東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時間未滿三年,該股份不得轉讓。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注冊股東,其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內不得贈予或轉讓。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二十五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六條、公司建立股東名冊。

          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或者索取資料的,經公司核實股東身份后按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所稱“控般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監事,決定有關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二)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四)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三個月之內舉行。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回購本公司股份;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決定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約定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不得與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部分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或協議。

          第三十七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三十九條、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并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四十條、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會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四十一條、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立即點票。

          第五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四十二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必須直接持有或通過工會間接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十三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第四十四條、董事由股東推薦,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準。

          第四十五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授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資金借貸給他人;

          (六)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七)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八)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九)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規定;

          2、公眾利益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

          第四十六條、董事

          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力,以保證:____________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的業務范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l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四十七條、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四十八條、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程度和性質。除非有關聯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并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董事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準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除外。

          第四十九條、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五十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以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五十一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將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人數時,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新董事填補董事人數缺額。但在此過程中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此過程結束后原董事的辭職報告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同期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司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問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而定。

          第五十三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五十五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必要時公司可聘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資格審定、管理、運作等參考上市l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董事會

          第五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決定任免屬下全資企業經理,推薦控股、參股公司董事、監事、財務總監人選;

          (九)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六十一條、董事會常。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六十二條、董事會應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公司對外投資至少應有50%的自有資金,舉債規模不得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50%,累計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

          第六十三條、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由深圳市長城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司推薦,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六十四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訂持股憑證;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五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常務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六十八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提前三日書面通知送達本人。如有本章第八十二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常務董事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常務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六十九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提議:____________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十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杈。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七十二條、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七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七十四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七十五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七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七十七條、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聘任。

          第七十八條、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和保管;

          (三)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四)保管股東名冊和董事會印章;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務。

          第七十九條、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

          (一)董事會秘書應由具有大學專科以上畢業文憑,從事秘書、管理、股權事務等工作三年以上、年齡不低于25周歲的自然人擔任;

          (二)董事會秘書應掌握(或經培訓后掌握)有關財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職業操守,能夠忠實地履行職責,并具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和靈活的處事能力;

          (三)董事會秘書可由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如某一行為應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7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能擔任董事會秘書;

          (五)公司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董事會秘書。

          第六章、總經理

          第八十條、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長提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八十一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能擔任公司總經理。

          第八十二條、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連聘可以連任。

          第八十三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____________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不。壺白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員的工資、福利及獎懲;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第八十四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八十五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八十六條、總經理擬訂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總經理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十八條、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約定其他事項。

          第八十九條、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九十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一節、監事

          第九十一條、公司設監事3名,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十二條、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員代表擔任。公司職員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九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改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十四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十五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員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員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十六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員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九十七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九十八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監事會

          第九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召集人1名。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一百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會、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職員履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糾正其行為,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一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零二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的十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第一百零三條、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送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百零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零五條、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零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零七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東股利。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不再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一百零八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分配新股份,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九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一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分配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般情況下,公司只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郵件;

          (二)以專人送出;

          (三)公司內部公告;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各位股東。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監事。

          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第一百一十九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定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二十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市內大型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二十一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二十三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四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一百二十六條、公司因有本節前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公司因有本節前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有本節前條(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條、清算完成后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二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二十九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至少在市內大型報刊公告三次。

          第一百三十條、債權人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員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四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三十五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大會決議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三十八條、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九條、章程修改事項在公司內部應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四十條、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一百四十一條、本章程以中文書定,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準登記后的中文版為準。

          第一百四十二條、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四十三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會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1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條公司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3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4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6條公司經營范圍:

          (1)以計算機、電子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計算機信息工程、計算機軟硬件的開發、信息科技專業領域的技術開發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統設備的銷售、安裝、調試、維護等為主要經營范圍

          (3)同時還可以經營一些產品的銷售與維護;

          (4)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5)從事信息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

          (6)計算機軟硬件開發與銷售、電腦及配件、電子產品、電子節能產品7電子數碼產品、電子系統設備、電子原器件、通訊設備及相關產品。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和方式

          第7條公司注冊資本:叁萬元人民幣。

          第8條注冊資本在驗資時,由股東一次性繳納認繳的出資。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XXXXXXXXXXX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XXXXXXXXXXX

          (2)股東繳納的出資額:

          (3)股東出資時間:

          (4)股東出資方式:

          第9條公司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10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11條股東的權利:

          (1)股東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議事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4)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6)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12條股東的義務:

          (1)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2)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3)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13條出資的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14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投資或其他)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15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16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資人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投資經營與公司競爭的業務。

          (3)禁止投資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資人與本公司簽訂合同。

          (5)如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投資人決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7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公司管理職權。

          第18條____為公司負責人,是公司的執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其權限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3)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6)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7)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8)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10)支付合伙債務;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條其它投資人的權利:

          (1)參予公司事業的管理;

          (2)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公司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第20條公司設經理,由在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21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

          第22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23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24條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第25條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合伙期屆滿;

          (3)股東決定解散,全體投資人同意終止公司關系;

          (4)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條公司終止后的清算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27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制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后,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其他事項

          第28條糾紛的解決

          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29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一章附則

          第30條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31條本章程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并開始執行。

          第32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投資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4

          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____個,分別是:

          1、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2、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注:股東人數應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可續寫)

          第六章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一)(股東名稱)__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個月內繳足;

          (二)(股東名稱)________以貨幣出資________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_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并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3、按照股東約定;

          (八)按前款第____種方式分取紅利;注:保留三十九條,該款不必重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十一)提案權。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四)公司,不得抽逃出資;

          (五)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執行: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百分之(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按照股東約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選擇性條款)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權按以下第____種方法處理:

          (一)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二)按照股東約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權。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五條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為第三人提供擔保質押,應當經其他股東百分之_____同意。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設置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_____;

          (四)審議批準監事;

          (會)的_____;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二)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以下第____種方式行使表決權: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按照股東約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________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____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董事會,成員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_________年(注: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百分之____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選擇性條款)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人。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_________年(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副董事長由股東會/董事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_________年(每屆_____不得超過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經理對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選擇性條款)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____人(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其中,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_____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_____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_____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_____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人(注:須少于三人),由股東會任命/選舉/委派/聘用產生,每屆_____三年。_____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

          (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董事長/經理擔任。

          第三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膠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股東會任免。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_____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將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____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至百分之____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

          第十二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二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四條(選擇性條款)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美容、裝潢。(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3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1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實收資本為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經驗資機構驗證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

          2、以貨幣資金出資8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

          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八條 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罷免。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2)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3)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并向股東會報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經理報酬事項;

          (5)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議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年會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并交送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10%列入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條 公司當年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也可用于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的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為公司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五十七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九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有限公司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范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的為準)

          第四章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第六條公司由個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公司認繳注冊資本萬元。

          第七條股東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繳納出資期限、認繳注冊資本金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投資人)名稱或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持股比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十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季度定時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有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選舉張辰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楊博為經理,任期3年。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吳昊為監事。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

          ____年____月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7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指一個自然人股東姓名或者法人股東名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

          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XXX XXX XXXXXXX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XXX: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備注: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可自行約定)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七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作相應修改)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年(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于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200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8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以農香園品牌為基礎,在做好單店經營的同時,組織相關原材料的生產銷售;組織特色食品、綠色飲料、高檔白酒的研發生產;組織“農香園”品牌飯莊連鎖經營;組織“農香園”“節能分餐火鍋成套裝置”的生產運用和普及推廣;開展特色火鍋店連鎖經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開展食堂服務;開展其它經營活動。最終,通過相關產業的配套發展,打造農香園企業產業鏈條并最終實現農香園企業的跨地域和跨行業規模發展。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初步確定為:“貴州省普定縣農香園連鎖有限公司”。具體名稱以有關部門審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住所在普定縣城關鎮文明路63號附1號農香園飯莊5樓(普定縣城外環路自來水公司路口—順達加油站路段)。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業用具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人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關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米,折價出資元,“農香園”節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元,貨幣出資元,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名

          住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設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商定,每1000元為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10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三---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的其它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相關法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經理職權,經理對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按前款規定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

          第四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經營;

          (二)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公司因合并、分離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四)項規定解散的,上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請債權。

          債權人申請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八條、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或自己的親友謀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或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譽或其他個人名義設立賬戶進行存儲,不得以公司的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以個人名譽從事與任職公司利益沖突的各類活動,否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和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份,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貴州省普定縣農香園餐飲連鎖有限公司

          二00七年月日

          股東簽名:

        有限公司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資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七條、公司經營場所: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核準為準。

          第十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需報經審批和須領取經營許可證的,已經批準,并領取了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中:貨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______%。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十四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股東名稱

          住所

          證件號碼

          第十五條、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股東大會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實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及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額。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名稱(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二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投資

          第二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_____日內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_____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法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額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

          第三十條、股東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時。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于會議召開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其成員三人。董事每屆_____三年,董事_____屆滿后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級職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九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于會議召開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議所議事項須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做出最后決定。

          第四十三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才有效。董事會議表決的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四十四條、召開董事會,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四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并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以予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六)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議做出的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才有效。

          第四十八條、監事的_____每屆______年,_____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負責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五十二條、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副經理指定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過半人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五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五十六條、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積金按利潤的_____%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潤的_____%-_____%提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依法建立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八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九條、公司年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召開_____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六十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公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幣。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二)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被宣告破產。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六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第(二)項規定解散的,在_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第(四)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權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_____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一)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_____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二)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歷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財產。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予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七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_____以及勞動_____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公司研究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一條、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十二條、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十四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_____分之_____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織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股東簽名:_________

          廣州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等 2方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事項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人民幣。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住所、證件號碼、實繳的出資額、出資 方式、參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1 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30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1

          宗旨

          第一條 為了搞活經濟,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規成立本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山東賽登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山東省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藍星萬象城23-B2206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租賃、汽車代駕服務、機動車維修、汽車美容服務、二手車經紀、代辦汽車上牌服務、禮儀服務、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汽車用品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或名稱、認繳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認繳出資方式: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萬元):_________

          參股比例%:_________

          認繳出資時間:_________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_________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約定的權利。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出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2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為。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出資人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

          │ 出資人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

          │ 出資人 │ 出資額(萬元)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 │ (%) │ │

          ├─────┼────────┼──────┼─────────┼───────────┤

          │ │ │ │ │ │

          └─────┴────────┴──────┴─────────┴───────────┘

        有限公司章程13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海口xx貿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區xx路xx號

          二、經營范圍:

        xxx、xxx的銷售(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

          三、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xx萬元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時間:

          股東:張xx;身份證號:46xxxxxxxxxxxxxxxxx,以貨幣認繳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于公司注冊之日起xxx(時間)內繳足。

          五、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不設股東會,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公司秘書。

          ㈠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⑶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⑷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⑺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⑻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⑼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以上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二)執行董事

          1、股東任命1名執行董事。

          2、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的決定;

          ⑶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⑺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經理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⑵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⑻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

          1、股東任命x(1-2名)名監事。

          2、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檢查公司財務;

          ⑵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⑶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⑷ 向股東提出議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⑹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公司秘書

          1、公司秘書由股東任命和更換。公司設一名公司秘書。

          2、公司秘書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2)負責向社會公眾披露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4)籌備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5)管理股東材料和公司文件、檔案;

          (6)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執行董事(經理)張xx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財務管理制度與利潤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⑵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作為公司法定公 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八、營業期限:

        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⑴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⑵本章程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⑶ 本章程一式貳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14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參加股東會并依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議報告;

          (九)其他義務。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擇和更換由股東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 分 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 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決議,應由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董事會中的職工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置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無董事會的,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監事與職工監事的比例為 :監事會中股東監事由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 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

          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六) 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 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注:無董事會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20xx年 X月X日

        有限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行為,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堅持科學有效的經營管理機制組織生產經營,提高效益。

          第四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公司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股東即為實際公司投資人,本公司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義出資申請營業執照。

          第八條 名義股東、股東代表和股東姓名、股東出資額詳見明細表。

          第九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在公司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其資產量化后的足額作為繳納出資額,并取得出資證明書;

          (二)對公司董事長的產生享有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依照出資比例承擔公司債務,分取公司紅利;

          (四)公司登記后,不得退股;

          (五)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按原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增資;

          (六)對公司運營的事項享有建議權,可以通過公司總裁辦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以及通過總裁辦向公司經營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長的工作;

          (八)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九)按期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的重大決策享有表決權;

          (十)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要求查閱公司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____日內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十

          一)股東有權向公司決策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十

          二)在公司決策與股東個別意見發生矛盾時,要堅決執行公司決議,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內部和諧;(十

          三)監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 股權轉讓及繼承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權不可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執行權利與義務或不能享受股東權益時,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股東會職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并決定公司董事長的任職及薪金待遇;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年度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年度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股東會決定事項時,須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能形成決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____月和____月各召開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與四分之一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提前通知全體股東。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參加會議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由股東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__名,副董事長_________名,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________年,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派往合資公司的代表,決定以上人員的考核方案及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財務、人事、利潤分配、獎勵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裁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裁一名,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本部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制定對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審批、審計規定;

          (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八)提請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經理和派往合資公司代表人選,并提出對其報酬及考核方案;

          (九)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十

          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七章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

          第二十八條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不設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設經理(主要負責人)______名,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公司總裁負責,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總公司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總公司下達的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

          (四)在不違背總公司的原則規定下全權負責企業的管理。擬訂本部門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福利等管理制度;

          (五)行使總裁授權的其他職權;

          (六)副職由企業經理(主要負責人)提名,總公司批準;

          (七)經理(主要負責人)定期向總公司報告工作;

          (八)副職行使經理(主要負責人)授權的職責。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__________________人組成,監事從股東中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________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檢查公司財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時,提出糾正意見予以糾正,對不接受意見,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有權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在董事會不履行股東會會議職責時,有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四)有權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三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召開______次會議,會議期應在董事會會議前召開;三分之二監事會成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長、主要經營者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個人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不得將公司資金借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主要經營者、監事違反前述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八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行使職權。

          第九章 財務管理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公司每月匯總財務會計報告和經濟分析。財務會計報告依照國家規定制作。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將年度(______自然年)預算執行情況向股東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利潤的分配要兼顧有利于企業再發展、有利于發揮經營者的積極性、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協調的原則,每個自然年結算一次。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要提留XX,即發展基金、獎勵基金、福利基金。XX的提留和年終股份分紅方案由董事會提出意見,經股東會討論通過。上年度虧損由當年利潤彌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一)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由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四)執法機關依法決定公司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條 公司因章程

          第四十四條 而解散時,應當在事由出現日起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代表組成。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日起____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自登記機關核準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由全體股東簽字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股東會所有。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經_____________公司第______屆第______次股東會通過。注:后附公司組建后各部門主要職責說明,將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予以完善。

          各股東簽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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