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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調查報告范本
擔保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下面yjbys小編整理了擔保調查報告范本,歡迎閱讀!
擔保調查報告范本
抵押擔保難是制約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主要瓶頸之一。為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貸款難問題,各級政府從2008年下半年起相繼成立或引進了一些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功能的擔保公司,旨在幫助中小企業解決抵押擔保物不足問題。但由于但受管理體制條塊分割、局部利益難于統一、反擔保條件要求嚴、銀行合作準入門檻高、中小微企業資質差、監督管理難到位等因素的影響,“銀企擔”業務發展遠低于當初成立或引進擔保公司的預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擔保公司擔保倍數放大功能的作用。在當前貨幣政策定向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背景下,如何加快發展融資性擔保業務,幫助中小微企業解決抵押擔保難,是一個不容回避的話題。
一、基本情況
截至2011年底,縣成立的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共5家,其中1家財政注資成立的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和4家民營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9600萬元,其中民營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8000萬元,4家民營擔保公司最大1家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其余均為1000萬元。擔保公司累計為企業和個人擔保融資52筆,金額3455萬元,對轄內企業和個人融資起到了一定的幫助作用。但銀企擔三方業務合作業務量只占我縣當年社會融資總規模的1.1‰,離我縣引進或成立擔保公司的宗旨和預期相距甚遠。
二、“銀企擔”合作舉步維艱
調查顯示:轄內銀行業、擔保業和中小企業都有較強的合作意愿,也曾做過嘗試,但受管理體制條塊分割、局部利益難于統一等因素的制約,“銀企擔”合作舉步維艱。
1、反擔保條件要求嚴。中小企業遇到資金困難,首先想到的是到銀行貸款。但由于抵押擔保物不足,被銀行拒之門外,轉而求助于擔保公司解決擔保難問題。擔保公司同樣要求中小企業提供擔保(俗稱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條件幾乎和銀行對等,也要經過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登記;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調查審批條件甚至比銀行還嚴。中小企業之所以到擔保公司申請擔保,是擔保公司較銀行的擔保條件相比相對較低:一是抵押物較銀行寬松,如可以將中小企業的部分財產“打包”抵押;二是抵押率較高,如中小企業的房產在擔保公司可按80%抵押,比銀行高20個百分點;有如,中小企業的機器設備在擔保公司可按50%抵押,比銀行高30個百分點。即使這樣,中小企業仍然達不到反擔保的要求,導致“銀企擔”合作流產。
2、民營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準入難。據調查,除有財政背景的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與轄內金融機構有合作外,其余4家民營擔保公司均未與轄內金融機構就銀擔合作事項進行簽約。究其原因:一是注冊資本金要求較高。農信社要求擔保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其余金融機構均要求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截至2011年底,我縣實際注冊2000萬元資金以上的擔保公司只有一家;也就是說,只有1家民營擔保公司達到了與銀行進行銀擔合作的基本條件;二是基層金融機構沒有審批權限。據調查,轄內金融機構的銀擔合作機構,都有上級主管部門指定。工行、農行有與瑞嘉擔保公司合作的意愿,但目前尚未審批。受上級行授權管理制約,在主管部門沒有政策的情況下,無法與民營擔保機構合作。三是附加條件較為苛刻。有的銀行機構從自身利益出發,在銀擔合作準入條件、承保比例、風險負擔比例等方面附加條件較為苛刻。據轄內某擔保公司反映,轄內擔保公司有與某金融機構合作的意愿,但該金融機構首先要求擔保公司合作前必須預存2000萬元在該金融機構的賬戶上,并且不能動用,且不能轉為保證金。
3、銀擔合作意愿不強。現行擔保公司銀擔業務的收費標準是擔保金額的1-3%。按最低標準收費,擔保公司利潤較擔保公司開展其它擔保業務相比較低,而按較高標準收費,中小企業則難以承受。據調查,擔保公司開展一定量的銀擔業務是擔保公司年檢合格的必備條件。在此硬性條件的制約下,擔保公司被迫主動尋求開展銀擔業務,以取得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資格。
4、中小企業資質差。據調查,該縣的中小企業資質差,大部分中小企業廠房是租賃的,部分有廠房的也沒辦下土地使用證、房產證;除機器設備外,少有其它擔保抵押物,難以達到銀擔要求的擔;蚍磽R。
5、監督管理難到位。一是從《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來看,融資性擔保公司歸口地方政府管理,由地方政府指定專門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監管部門主要包括:綜合管理部門“金融辦”和日常監管部門“民企局”及其它監管部門。目前縣政府雖已確定民企局為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但民企局缺少符合專業資質監管人員的實際情況使得對擔保公司的監管,離規范履職還有一段不短的距離。目前雖然說有金融辦、工商、民企局等多部門監管,但實際上誰也難管,以致于出現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現象。二是監督管理處罰標準制度缺失。按《暫行辦法》等政策文件,對擔保企業增資擴股、抽逃注冊資本金、違規收取保費、擔保責任余額超規模、不按規定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不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等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制定相關的處罰標準,導致難以規范擔保公司的業務開展。
三、加快發展“銀企擔”業務的路徑選擇
1、切實降低反擔保條件。擔保公司要從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的實際出發,切實降低反擔保條件。一是降低反擔保的比例。對產品銷路好、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根據其風險情況,按照其貸款額的50—90%的比例提供反擔保;二是增加反擔保的種類和形式:⑴采取多家中小企業“聯保”方式進行反擔保,既能降低反擔保風險又可降低費用;⑵將反擔保的種類擴大到應收賬款、商標、專利、股權、產權、大宗耐用消費品、法人(股東)的個人財產等,以增加反擔保的種類;三是對產品銷路好、有良好發展前景、信用記錄良好的中小企業5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擔保公司要逐步實行信用擔保;四是要充分發揮財政注資擔保公司的“龍頭”示范作用。與銀行簽約已開辦銀擔業務的省信用擔保公司分公司,要積極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在降低反擔保的比例、增加反擔保的種類和形式、逐步實行信用擔保等方面要有所作為,起帶頭作用,以形成以點帶面的正向導向效應。
2、積極幫扶擔保機構。一是大力宣傳,積極鼓勵民間資本投資融資性擔保行業。相關監管部門應通過電視、會議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相關政策,認真做好咨詢、注冊、備案等相關服務工作,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創辦擔保公司;二是監管部門除及時為各擔保公司轉發各種有關政策文件外,還要針對新辦擔保公司處于創業初期的實際情況,及時安排專人幫助各擔保公司制定完善各種管理制度,組織擔保機構從業人員參加省市舉辦的有關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將有融資需求的企業信息及時提供給擔保公司,利用各種途徑向企業推介擔保機構;三是對地方政府自辦的擔保機構,要千方百計加大注資力度,壯大擔保基金,利用基金的杠桿原理,力促擔保業務做大做強;四是逐步完善財政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風險補償機制,將中小企業納入風險分擔體系,當中小企業提供反擔保時,財政給予一定政策優惠。五是轄內金融機構要積極尋求與擔保公司合作,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建議降低民營擔保機構準入銀擔合作的限制性條款。
3、調動“銀擔”合作積極性。一是各監管部門在加強對轄區內擔保機構進行監管的同時,要千方百計貫徹利用好上級行有關對轄內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的獎勵補償措施,引導調動轄區內金融機構加強與擔保機構合作,擴大擔保業務量穩定增長。引導擔保公司合法兼并重組,壯大擔保實力。同時也要引導擔保公司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合規經營;二是適當減免擔保企業需要繳納的有關稅費,降低擔保企業相關成本,促進企業發展。
4、有效監管,規范擔保機構運作。一是有關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機構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及時提醒擔保公司注意風險控制,切實維護轄內擔保業持續健康發展;二是要加強對偏離主業,非法經營金融業務行為的監管,維護金融秩序。對有的擔保公司假從事融資中介服務之名偏離擔保主業,受托投資,受托發放貸款,吸收存款,發放高息貸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予以嚴格監管,維護好金融秩序。
5、規范整頓,確保擔保機構健康發展。相關監管部門要督促轄區內擔保機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依法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確保擔保公司健康發展。
6、中小企業要提高整體素質,改善其自身融資條件。一是中小企業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走小而專、小而特的發展之路,努力提高產品質量,使產品有市場,經營效益良好。二是強化信用意識,提升信用等級。中小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生產經營的透明度,主動參與銀行信用評級,為銀行提供經營信息及能真實、充分地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會計報表,保證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連續性,不斷提升信用等級。三是加強與金融部門經常性的溝通聯系,熟悉信貸政策和信貸產品,創造條件滿足信貸要求。
7、進一步降低費用。對銀擔合作信貸,銀行利率要不浮動或少浮動;擔保公司要按最低費率收費,以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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