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7)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5月12日自治區第十二屆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雪克來提·扎克爾
2017年5月25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的生產、銷售、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大型車輛的登記、檢驗、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包括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鏟運機等工程機械設備;大型車輛包括重型載貨汽車、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等車輛。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對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實行定位管制,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并將落實情況納入綜治維穩考核體系。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機關負責大型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水利、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農機監理機構、公安機關履行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自治區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負責全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定位管制系統建設及應用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州、市(地)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定位管制系統的具體應用和實施。
縣(市)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設立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定位管制平臺,對本行政區域內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及駕駛人員進行實時監督。
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定位管制系統,對本行業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進行實時監督。
第八條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發布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的定位管制系統和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裝定位管制終端,應當符合定位管制系統標準。
第九條 鼓勵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生產企業在大型工程機械設備、車輛出廠時,安裝定位管制終端。
第十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出廠時未安裝定位管制終端的,由銷售者負責安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銷售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未安裝定位管制終端的,由所有人負責安裝。
未安裝定位管制終端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不得銷售、使用。
第十一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的銷售者應當照前款規定,建立出租記錄制度。
第十二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裝的定位管制終端,應當接入自治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定位管制系統,確保定位管制終端正常使用,并將數據實時、全量上傳自治區公安機關反恐怖信息平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卸、破壞定位管制終端,不得干擾、屏蔽定位信號,不得篡改定位裝置數據。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可能遭受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沖撞,危及公共安全的區域、路段,劃定為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禁行區域和路段,通知有關主管部門設置明顯標志,并予以公告。
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根據公安機關劃定的禁行區域和路段,在定位管制平臺中設置電子圍欄。
第十四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不得進入禁行區域和路段。定位管制終端發出報警的,由農機監理機構、公安機關趕赴現場處理。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確需進入禁行區域和路段作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作業前3日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告知作業所在地的農機監理機構、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實行登記制度,大型工程機械設備駕駛人員應當取得駕駛證或者操作證。
上道路行駛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牌照、駕駛證核發和安全監督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農機監理機構實施。
第十六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大型工程機械設備來歷憑證、整機出廠合格證明等材料,向住所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注冊登記;農機監理機構對安全技術狀況符合技術要求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予以登記并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新購置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免于安全技術檢驗。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使用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其所有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應當每年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農機監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檢驗合格標志時,應當對安裝定位管制終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臺情況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的,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八條 駕駛上道路行駛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人員,應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證明、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審查材料,經農機監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機械設備駕駛證后方可駕駛;駕駛其他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人員應當經培訓,取得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后方可駕駛。
駕駛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時,應當隨身攜帶大型工程機械設備駕駛證或者操作證。
第十九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駕駛證、操作證應當每年進行1次簽注。簽注時,大型工程機械設備駕駛人員應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證明、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審查資料。
第二十條 駕駛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使用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處理。事故處理情況應當及時通報農機監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 利用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突發事件的,事發地縣級政府應當依法啟動應急處置預案,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調集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展開營救,動員、組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自救互助;
(二)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設備或者其他障礙物;
(三)保障應急處置所需資金和物資;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事發地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進行先期快速處置,同時按規定報告。
第二十三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客觀、準確、真實公布事件進展和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回應社會公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發生、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支持農機監理機構、公安機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實行責任倒查。
農機監理機構、公安機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對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的日常監督檢查,并根據需要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五條 農機監理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二)查驗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牌證及駕駛人員駕駛證或者操作證;
(三)檢查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安全狀況,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排除事故隱患;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 農機監理人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統一著裝,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機監理車輛應當在車身噴涂統一標識,安裝示警燈具。
第二十七條 使用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的企業和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及駕駛人員牌證、駕駛證、操作證信息進行登記建檔,確保專人駕駛;
(二)對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管制終端定期檢查、檢測、維護,記錄違章和事故等情況;
(三)加強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的管理和駕駛人員的教育培訓,對不適合崗位要求的人員及時調整;發現違法行為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四)劃定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停放區域,并安排專人值守;
(五)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停放1個月以上的,應當及時卸下電瓶,電瓶與鑰匙由專人保管。
第二十八條 禁止使用無牌、無證、無定位管制終端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禁止油氣銷售企業向無牌、無證、無管制終端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供油供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駛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農機監理機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執行;其他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由縣(市)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取得相應的牌證,擅自將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投入使用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牌證的,或者使用其他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牌證的;
(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機械設備駕駛證或者操作證駕駛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
(四)駕駛與本人駕駛證、操作證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或者駕駛未按照規定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
對偽造、變造的牌證予以收繳。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市)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安裝、不使用定位管制終端的;
(二)隨意拆卸、破壞定位管制終端,干擾、屏蔽定位信號,或者篡改定位裝置數據的;
(三)進入禁行區域和路段,或者擅自在禁行區域和路段作業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無牌、無證、無定位管制終端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或者油氣銷售企業向無牌、無證、無定位管制終端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供油供氣的,由縣(市)以上農機監理機構、公安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商務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由縣(市)以上農機監理機構、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定位管制系統是指用衛星定位、無線傳輸、遠程操控和地理信息技術,實時記錄和傳輸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所在位置、行駛路線、行駛速度等數據的管制系統。定位管制系統由定位管制平臺和定位管制終端組成。
(二)電子圍欄是指在定位管制系統平臺或者終端的電子地圖上,圈定核心區和核心外延報警區。
第三十七條 大型拖拉機實施定位管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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