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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險經紀人考試復習要點: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保險合同的特點
1. 保險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險合同是法律直接賦予名稱的合同,屬于有名合同。
2.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保險人對風險的承擔,合同當事雙方享有一定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的對價,故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3.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是雙務合同。
4. 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5.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每個合同的訂立、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與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險合同是約定保險人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損失補償或保險金給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人的詢問及有關標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時通知保險人,并履行對保險標的過去的情況、未來的事項與保險人約定的保證。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
6. 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險合同在訂立時,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險費,對于未來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無法確定,保險人是否履行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取決于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因此,我們稱之為射幸合同。
保險合同的分類
根據保險合同的各種特征,從不同角度出發,保險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類:
1. 以保險合同標的為劃分標準,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2. 以保險合同標的的保險價值,在合同訂立時是否定值為標準劃分,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3. 以保險人的人數為標準劃分,保險合同可分為專一保險合同與重復保險合同。
4. 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是否直接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為標準,保險合同又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
1. 誠實信用原則
2.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為了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險合同進行賭博,使保險合同產生良好的社會、經濟作用,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3. 公平互利原則
4. 協商一致原則
5. 自愿訂立原則
6. 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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