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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寧夏政府采購運行規程規定

        時間:2021-03-08 18:17:10 我要投稿

        寧夏政府采購運行規程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程序,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政府采購辦公室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采購辦),集中采購機構為負責政府采購事務的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人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招標人為負責招標業務的集中采購機構或社會招標代理機構。

          第二條 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必須向采購辦提出采購項目名稱、規格、主要技術參數、資金來源等。

          第三條 委托采購項目的預算資金必須與市場價接近,資金不足或采購項目資金自籌部分未足額劃入財政政府采購資金專戶的,采購辦不予辦理。自簽訂《政府采購委托書》至開標,時間不得少于40個工作日。

          第四條 對招標文件進行技術答疑時,必須有委托單位、采購人的技術專家、公證人員參加。

          第五條 專家評委從采購人以外的專家中抽簽產生。

          第六條 無特殊情況應當現場公布評標結果。

          第七條 在原投標文件有效期內或距上次采購時間不足半年的,再采購規格、型號、用途一致的同類商品,價格波動不大的,應按續標處理。

          第八條 采購項目定標15個工作日內,招標人負責檔案管理的人員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對政府采購檔案進行整理、分類、立卷、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 政府采購管理程序

          第九條 政府采購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驟: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匯總政府采購計劃,確定并執行采購方式,實施采購,簽訂及履行采購合同,驗收,結算。

          第十條 政府采購預算,是反映采購人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的計劃,是部門預算(或單位財務收支計劃)的組成部分。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要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 采購辦依據批復的部門預算,按品目或項目匯總編制本級政府采購計劃,并批復給各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

          第十二條 采購人的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采購項目的采購清單。采購清單應當標明以下內容:采購項目的名稱、技術參數、規格、數量、預算和資金構成,交貨時間或開竣工時間,貨物配送單位和其它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采購辦根據預算和政府采購計劃,對采購清單核對無誤后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應遵循以下程序:

          1、 財政部門和采購人確定采購項目

          2、 財政部門向采購辦下達采購委托書

          3、 集中采購資金。財政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劃入政府采購資金專戶,自籌資金由采購人劃入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4、 制定采購方案

          5、 審查采購文件。由招標人組織委托人、采購人審查采購文件。

          6、 實施采購活動。包括發標、開標、評標、定標,談判、授予合同等。

          7、 簽訂采購合同。由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報采購辦和財政部門備案。

          8、 驗收與結算。采購項目按照本辦法第十二章規定進行驗收后,憑《政府采購履約驗收資金結算書》辦理結算。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項目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后均應簽訂合同。合同訂立程序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采購項目的合同可以由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人也可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簽。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在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采購辦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驗收,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進行。

          合同履行的質量驗收,原則上應當由第三方負責,即國家認可的專業質量檢測機構。

          第十七條 支付采購資金時,采購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撥款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包括檢測機構證明、驗收結算書、履約報告及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開戶銀行和帳號等,下同)。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對采購人報送的撥款申請書及有關文件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金額或進度向中標供應商付款。

          第三章 采購方式

          第十九條 實行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按《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規章規定的程序及要求,編制招標文件、刊登公告或發投標邀請、接收投標、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招標文件須經委托單位、采購人審查并報采購辦備案后方可發售。實行邀請招標的項目,當符合招標要求的供應商較多時,須經公證部門抽簽產生投標供應商,每一標段響應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不少于5家(含5家)。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應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等公開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受數量約束,但最低不得少于3家(含3家)。

          第二十條 實行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集中采購機構與采購人確定談判小組成員(以下簡稱談判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定標標準等事項。采購人代表應當作為談判人之一

          2、談判人擬定合同條款或供貨(工程)合同技術附件,提出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并連同邀請理由報采購辦備案

          3、在談判活動中,談判人應當分別與單一供應商進行談判,談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一切技術資料、價格或其他信息

          4、談判結束后,談判人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最后報價及有關承諾,談判人據此確定中標供應商,并將談判紀要及確定中標供應商的理由在談判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采購辦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實行詢價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l、集中采購機構與采購人確定詢價小組成員(以下稱詢價人)、價格構成、定標標準等事項。采購人或其代表應當作為詢價人之一

          2、詢價人提出詢價供應商名單,并附選擇理由報采購辦備案

          3、詢價活動必須公開進行,詢價人應當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詢價人確定的中標人應當是符合政府采購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

          4、詢價人應當將詢價紀要及確定中標供應商理由在詢價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采購辦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定期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重點內容是:

          (一)政府采購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二)政府采購是否嚴格按批準的計劃進行,有無超計劃或無計劃采購行為

          (三)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有關政府采購文件是否按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五)政府采購合同履行情況和采購資金撥付是否符合規定

          (六)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定期對采購人執行政府采購政策進行監督、審計。

          第二十五條 財政等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時,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中介機構等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的,財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以書面形式向采購辦投訴。

          第五章 采購人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必須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經有關部門審定后一個月內,報采購辦匯總。

          第二十九條 在采購項目實施前40個工作日,將采購項目的技術要求、規格、資金安排、交貨或竣工時間、交貨地點等具體事宜向采購辦和集中采購機構申報。但不得在采購項目要求中指定品牌和非國家標準的產品型號(特殊情況除外)。

          第三十條 參加技術答疑、開標會時,必須有專業人員到場,根據項目情況,可由一人參與評標。

          第三十一條 在采購項目開標前,不得就采購項目的價格及招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與供應商進行談判,更不準私下與供應商達成中標意向。

          第三十二條 交貨時間自評標結果公布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中標供應商確定后,憑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及時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未經采購辦同意,不得與供應商達成協議更改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包括數量、規格、中標價格、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合同中應寫明甲乙雙方違約后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采購項目定標后,如需增加采購數量,必須向委托單位及采購辦提出書面申請,經采購辦同意后方可續標,憑續標通知書與供應商續簽合同。

          第三十五條 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接受貨物、工程或服務。

          第三十六條 在驗收過程中如發現采購項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等與采購要求不一致時,應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采購辦。

          第三十七條 合同履行后30日內與供應商簽署《政府采購驗收報告》,并將驗收的詳細情況填寫完整,報采購辦備案,在2個工作日內與供應商辦理資金結算手續。

          第六章 供應商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條 在規定的時間購買招標文件、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參加開標會。

          第三十九條 在接到中標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向招標人辦理中標手續,領取《中標通知書》。

          第四十條 憑《中標通知書》在30日內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正式合同送達采購辦和招標人。合同一經簽訂,不得擅自變更。

          第四十一條 配合采購人進行標的的驗收。

          第四十二條 標的'驗收后,憑《政府采購驗收報告》填制《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結算書》等相關憑證,向采購人申請結算貨款。

          第七章 公證人員工作程序

          第四十三條 按規定的程序抽簽產生投標供應商并通知其參加投標。

          第四十四條 對技術答疑內容進行公證。

          第四十五條 接受、保存投標文件至開標。

          第四十六條 在政府采購的專家庫中抽簽產生符合招標項目要求的專家評委,負責通知參加開標會。

          第四十七條 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抽簽產生開標順序并開標。

          第四十八條 詢標時對供應商的答疑時間進行公證。

          第四十九條 發放、收集、統計評委的評標投票,向會議主持人報告統計后的評標結果。

          第五十條 對唱標、評標、定標、采購程序、方法、結果進行公證,致公證詞,出據公證書。

          第八章 招標人運作程序

          第五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招標業務,須到采購辦辦理的資格認證手續。

          第五十二條 接受政府采購培訓。

          第五十三條 接受委托,在采購辦、監察、公證和供應商、采購人等部門的監督下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五十四條 自接受招標委托之日起,30日內完成招標任務。

          第五十五條 制定采購方案,編制、送審、發售招標文件。

          第五十六條 審查供應商資質、資信、資格,組織技術答疑會。

          第五十七條 組織開標、評標會議,作好技術答疑、開標、評標會議記錄。

          第五十八條 對評委質疑和供應商答疑情況進行記錄。采購項目定標后5個工作日內將中標通知書送采購辦審核并移交采購項目的有關資料。

          第五十九條 按《政府采購法》的要求管理采購檔案。

          第九章 監察人員管理程序

          第六十條 宣布開標、評標、定標會議紀律。

          第六十一條 對采購現場實施監督。取消超過投標時限的投標供應商投標資格。

          第六十二條 對投標供應商的資格、資質、委托代理人的資格進行復審,取消資質不全或不合格供應商的投標資格。

          第六十三條 對招標人、采購人、評委以及供應商的違規、違紀行為和誤導性的意見,及時糾正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十四條 維持招標、評標會議秩序。

          第六十五條 對招標全過程的投訴、控告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對故意誣告、陷害政府采購工作人員的單位或個人依法追究責任。對故意打擊報復供應商的采購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十六條 對采購人執行政府采購政策、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十章 評標方法

          第六十七條 合理低價法:以最低評標價為基礎進行評標。適合簡單商品、半成品、原材料以及其它性能、質量相同或容易進行比較的采購,以這種方法評標,價格是評標考慮的主要因素。以價格為尺度,不是指最低報價,而是指最低評標價。最低評標價是指成本加合理利潤。

          第六十八條 綜合評標法:以價格加其它因素為基礎進行評標。在采購大型設備和貨物時采用。評標時,除考慮價格因素外,還要考慮下列因素:內陸運費和保險費交貨期付款條件零配件的供應和售后服務貨物的性能、生產能力以及配套性和兼容性技術服務和培訓等。

          第六十九條 打分法:按采購項目因素的重要性確定在評標時所占的分值,進行按因素打分,分值高者中標。考慮的因素包括:投標報價內陸運費、保險費及其它費用交貨期偏離合同條款規定的付款條件備件價格及售后服務設備性能、質量、生產能力技術服務和培訓。采用打分法評標時,應首先確定每種因素所占的分值。

          第七十條 以壽命周期成本為基礎的評標方法:在采購整套廠房、生產線或設備、車輛等在運行期內的各項后續費用(零配件、油料、燃料、維修等)很高的設備時采用。評標時,在投標報價的基礎上加一定的運行費用,減去一定年限后設備的殘值,然后確定評標價進行評標。

          第十一章 政府采購工作人員守則

          第七十一條 評標過程中,必須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招標前確定的評標原則和辦法

          第七十二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的原則,恪盡職守,嚴把標的質量、價格和售后服務關,做好評標工作。

          第七十三條 在評標過程中,對產品有關的問題進行評議,不得發表不符合事實根據的誤導性意見。

          第七十四條 遇有本單位或其親屬參加投標等情況,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七十五條 自覺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嚴格遵守評標紀律。

          第七十六條 評標工作結束,應與工作人員辦理好評標資料的簽證手續。

          第七十七條 對評標過程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向外界透露評標的細節和內容。不得將有關資料帶出評標會場及泄漏供應商的商業秘密。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采購工作人員包括采購辦、監察、采購人、公證、招標人等部門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工作人員以及評標專家。

          第十二章 驗 收

          第七十九條 供應商按合同將標的交采購人清點無誤,并調試合格后,申請驗收。

          第八十條 驗收由采購人組織,由委托人、采購辦、有關專家、供應商共同組成驗收小組,對合同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八十一條 驗收的程序:

          (1)按驗收項目的國家標準和合同條款逐項驗收

          (2)對驗收項目進行檢驗測試

          (3)驗收項目按標準測試合格后,所有參加驗收的各方人員在《政府采購驗收報告》中簽字確認。

          第八十二條 如驗收標的的規格、型號、配置高于招標文件對采購項目質量、技術性能的要求,在不增加采購資金的條件下,按履約合格驗收。否則,按違約論處。

          第八十三條 經驗收合格后,采購人與供應商在兩個工作日內辦理合同結算所有手續,5個工作日內財政國庫結算采購資金。

          第八十四條 采購人和供應商在驗收工作結束5個工作日內,出具詳細驗收、測試報告,報采購辦備案。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運行規程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運行規程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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