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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是什么
導語:資源型城市數量眾多,資源開發處于不同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面臨的矛盾和問題不盡相同。遵循分類指導、特色發展的原則,根據資源保障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差異,本規劃將資源型城市劃分為成長型、成熟型、衰退型和再生型四種類型,明確各類城市的發展方向和重點任務。
一、城市規劃的含義、作用和任務
(一)城市規劃的含義(掌握)
城市規劃是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而進行的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布局,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進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全面安排。城市規劃是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據,是保證城市空間資源有效配置和土地合理利用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城市規劃的作用(了解)
城市規劃是代表國家意志的政府行為,是政府通過確定城市未來發展目標,制定實現這些目標的途徑、步驟和行動綱領,以及對城市空間,尤其是土地資源的配置,來引導和控制未來城市發展的綱領性文件。
城市規劃的作用體現在下列三個層次:
1.城市規劃是國家對城市建設進行宏觀調控的手段
城市規劃是國家控制、維持和發展城市的重要手段。城市規劃對城市建設的宏觀調控作用體現在:①保障必要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基本的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用地需求;②在“市場失靈”情況下規范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在保證土地利用效率的前提下,實現社會公平;③保證土地在社會總體利益下進行分配、利用和開發;④以政府干預的方式保證土地利用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2.城市規劃是政策形成和實施的工具
從本質上講,城市規劃是一種政策表述,表明政府對特定地區的建設和發展在未來時段所要采取的行動,具有對社會團體與公眾開發建設導向的功能。城市規劃通過政策引導和信息傳輸,幫助城市各部門在面對未來發展決策時,克服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可能帶來的損害,提高決策的質量。城市規劃可以把不同類型、不同性質、不同層次的規劃決策相互協調并統一到與城市發展的總體目標相一致的方向上來。
3.城市規劃形成了城市未來的空間架構
城市規劃的主要對象是城市的空間系統,尤其是城市社會、經濟、政治關系形態化的和作為這種表象載體的城市土地利用系統。城市規劃以城市土地利用配置為核心,建立起城市未來發展的空間結構。城市規劃限定了城市中各項未來建設的空間區位和建設強度,在具體的建設過程中擔當了監督者的角色,使各類建設活動都成為實現既定目標的實施環節。城市未來發展空間架構的實現過程,就是在預設的價值判斷下來制約空間未來演變的過程。
(三)城市規劃的任務(了解)
城市規劃的主要任務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
(2)從城市的整體和長遠利益出發,合理和有序地配置城市空間資源。
(3)通過空間資源配置,提高城市的運作效率,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4)確保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相協調,增強城市發展的可持續性。
(5)建立各種引導機制和控制規則,確保各項建設活動與城市發展目標相一致。
城市規劃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確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城市規劃區(指城市的建成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內的各項土地利用和建設活動,都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
二、城市規劃體系
一個國家的城市規劃體系一般包括規劃法律體系、規劃行政體系和規劃運作體系三個基本方面。
(一)城市規劃法律體系(了解)
我國的法律制度體系由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城市規劃法律體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配套法規或規章、專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等。
1.主干法及配套法規和規章
2007年10月,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頒布了《城鄉規劃法》,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來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該法是我國在新時期城市規劃法律體系的核心,也稱主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其主要內容是有關城鄉規劃分類、規劃行政、規劃編制、以及布局安排和建設控制等的法律條款。
2.專項法
專項法是針對規劃中某些特定議題的立法,由于主干法要求具有普遍適用性和相對穩定性的特點,而有些議題不宜由主干法提供法定依據,因而需要制定某些專項法。
3.相關法律法規
城市規劃在實施過程中還涉及其他一些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文物保護法》、《公路法》、《建筑法》、《《標準化法》、《消防法》等。
(二)城市規劃行政體系(熟悉)
城市規劃行政體系包括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兩個方面。我國實行城市規劃編制和審批的分級管理體制。
1.城市規劃的編制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大、中城市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2.城市規劃的審批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例題:在下列城市中,城市總體規劃需要經過國務院審批的有( )。(2006年土地估價師土地估價相關知識試題)
A.直轄市重慶
B.湖南省會長沙
C.西藏自治區首府拉薩
D.河北省地級市廊坊
E.浙江省縣級市義烏
答案:ABC
解析: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三)城市規劃運作體系(熟悉)
城市規劃運作體系包括城市規劃具體編制和城市規劃實施控制兩個方面。
1.城市規劃具體編制
城市規劃具體編制分為戰略性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控制性規劃的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屬于戰略性發展規劃,其任務是制定城市的中長期戰略目標,并以此確定土地利用、交通管理、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等方面的發展準則和空間策略,為城市各分區和各系統的實施控制性規劃提供指導性框架,但尚不足以成為建設實施控制的直接依據。而城市詳細規劃屬于實施控制性規劃,是對一定購期內城市局部地區的土地利用、空間環境和各項建設用地所作的具體安排,是城市建設實施控制的直接依據。
根據編制的深度和內容,城市詳細規劃又可以進一步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是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修建性詳細規劃是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
2.城市規劃實施控制
城市規劃實施控制是為了落實城市規劃的具體實施而采取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運作方式。《城鄉規劃法》規定:任何開發建設項目都必須專門申請規劃許可,并按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須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例題:任何開發建設項目部必須申請規劃許可證,并按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 (2008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試題)
答案:√
解析:《城鄉規劃法》規定:任何開發建設項目都必須專門申請規劃許可,并按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可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例題:下列關于城市規劃實施控制,表述不正確的是( )。
A、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B、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C、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可以有條件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D、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
答案:C
解析: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城市規劃管理系統(了解)
城市規劃管理的任務是:保障城市規劃建設法律、法規的施行和政令的暢通;保障城市綜合功能的發揮,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保障城市各項建設納入城市規劃控制的軌道,促進城市規劃的實施;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相關方面的合法權益。
城市規劃管理系統是城市規劃管理的具體體現,由以下相互聯系的四個子系統組成:
(1)城市規劃決策系統。即城市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審批管理系統,主要負責制定城市規劃。城市規劃編制和審批是個連續的過程。城市規劃組織編制管理是制定城市規劃的前期管理工作,城市規劃的審批管理是制定城市規劃的后期管理工作。
(2)城市規劃執行系統。即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系統,是圍繞從建設工程的計劃、用地到建設而開展的,管理工作貫穿于建設的全過程。由于建設工程性質的多樣性,根據其形態和管理操作要求不同,可以將建設工程分為建筑工程、市政管線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三項內容分別進行管理。
(3)城市規劃反饋系統,即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管理系統,主要負責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兩項管理工作。
(4)城市規劃保障系統。城市規劃管理系統運行保障條件很多,諸如組織、人員、體制、機制、法制等。城市規劃法律規范的制定,構成了城市規劃管理系統中保障系統的主要內容。
例題1:下列與城市規劃管理有關的工作中,屬于城市規劃保障系統主要內容的是( )。(2007年試題)
A.城市規劃的制定
B.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
C.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
D.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制定
答案:D
解析:城市規劃法律規范的制定,構成了城市規劃管理系統中保障系統的主要內容。
例題2:城市規劃管理系統由( )系統組成。
A、城市規劃決策系統
B、城市規劃執行系統
C.城市規劃反饋系統
D.城市規劃保障系統
E、城市規劃發展系統
答案:ABCD
解析:城市規劃監督系統不屬于城市規劃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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