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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資格考試備考資料: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五條印制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按照國家有關復制國家秘密載體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印制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承接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準印手續,在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制。
印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等專用印件的,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托印制證明。
承接印刷企業對前兩款印件不得留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所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三十七條印制宗教用品的,按照國家有關宗教印刷品管理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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