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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專升本《民法》專項試題及答案2016
案例分析題
第1題簡答 2009年5月,某縣電力公司經批準架設的高壓電線路,與某甲的私有平房屋之間垂直距離大于4米。2011年4月,某甲未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將平房加蓋為三層半樓房,東邊三樓陽臺與高壓電線之間最近的距離只有40厘米,當地電力部門對某甲的翻建行為未加阻止。2011年7月,某乙到某甲家中度暑假,于晚上在陽臺乘涼時,被高壓電路所吸而觸電受傷。經過某縣人民法院法醫鑒定,其傷情屬于重傷范圍。同年9月某乙向某縣法院起訴,要求電力公司承擔責任。
問:(1)電力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是什么?
(2)某甲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是什么?
參考答案:(1)電力公司應承擔責任,電力公司的高壓線,在客觀上造成了原告某乙的人身損害的結果,屬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情況,構成特殊侵權。其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2)某甲違章翻建三層半樓房,特別是東邊陽臺距離高壓電線只有40厘米,而未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主觀上存在過錯,對乙的損害負有一定責任。其歸責原則是過鏈責任原則。
第2題簡答 甲、乙各攜所養寵物犬散步,兩犬發生廝打,甲、乙未加約束,袖手旁觀。兩犬在撕咬中突然竄至馬路中央。正在駕車以正常速度通過的個體出租車司機丙見狀緊急剎車,但因事發突然,仍將甲的寵物犬軋死。同時,車內乘客丁因緊急剎車而撞破眼鏡,致眼部受傷。
問:(1)甲的寵物犬被軋死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2)受害乘客丁可以享有哪些損害賠償請求權?各請求權的依據分別是什么?
參考答案:(1)《侵權責任法》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甲的寵物犬被軋死的損失應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甲、乙對損害的發生均有過錯,屬于“混合過錯”,依法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首先,丁可以向個體出租車司機丙提出違約之訴,丁和丙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依據合同,丙應將丁安全送達目的地。其次,丁也可以向甲、乙提出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丙的行為屬緊急避險,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3題 簡答
農民田某于2004年去外國打工時在途中遇海難失蹤,從此杳無音訊。2009年其妻胡某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兒田燕一直身體不好,家中又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給田燕治療,2010年胡某將田燕送給膝下無子的鄰村姚某收養,并辦理了合法的手續。2011年,失蹤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隨即撤銷了對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與胡某恢復夫妻關系,并提出田燕的收養未征得他的同意,違反我國《收養法》,是無效的,要求撤銷收養合同。胡某不同意恢復夫妻關系,姚某不同意撤銷收養合同,田某訴至法院。
問:(1)田某與胡某間的夫妻關系是否可以恢復?
(2)田燕的送養是否有效?
參考答案:(1)田某與胡某間的夫妻關系自動恢復。簡稱《民通意見》第3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
(2)本案中,田燕的送養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銷收養。《民通意見》第38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是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因為在此期間其配偶是子女現實的唯一的法定監護人,送養只能由其配偶決定。
第4題簡答 甲與妻子乙以及兒子丙一家3口出門旅游。途中不幸飛機失事,3人身亡。經清理,夫妻倆共有財產50萬元,另外有一套登記為乙所有的住房。這套住房是乙7年前尚未結婚時繼承父母的遺產,現在乙的弟弟提出要回房子的要求,甲的父母不同意,雙方為此發生糾紛。
問:(1)如何確認3人死亡的先后次序?
(2)如何確認甲和乙的遺產范圍?
(3)甲、乙、丙的遺產最終歸誰繼承?為什么?
參考答案: (1)推定甲與乙同時死亡,丙晚于甲、乙死亡。
(2)分割甲、乙的共有財產50萬元每人一半,房屋為乙個人財產,甲的遺產即為25萬元,乙的遺產為25萬元加上一套房子。
(3)甲的遺產應由其父母和丙繼承,丙死后遺產由丙的祖父母即甲的父母繼承,乙的遺產由丙繼承,丙死亡后,也由丙的祖父母繼承。即遺產最終歸甲的父母繼承。
第5題簡答 王某于2011年準備建造一棟二層共220平方米的樓房。因資金不夠,遂向鄰居胡某借款,雙方達成一份書面合同。合同規定:胡某借給王某5萬元蓋房,1年后若王某不能歸還本金及利息,則房屋為雙方共有,各人得一半房屋,房建成后王某無力償還,便將二層樓給胡某使用,但王某在產權登記時,仍登記為自己單獨所有。胡某提出要按協議分割房屋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王某表示同意,但一直未去辦理。王某的妻弟郭某得知此事,要王某把房屋以15萬元賣給他,他替王某還款,王某表示同意并與郭某簽訂了轉讓協議。胡某得知表示王某無權出讓屬于自己的那一半房屋,要求法院確認王某與郭某的轉讓協議無效。
問:(1)此案中王某與胡某有關財產分割的協議是否有效?
(2)王某與郭某的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參考答案:(1)有效。因為雙方當事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實;協議內容并不違法。因此該協議是有效的。
(2)無效。因為郭某明知王某與胡某存在爭議糾紛,并且王某無權處分屬于胡某的那一部分,王某在已與胡某有協議、并將房交胡某使用、答應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與郭某簽訂賣房協議,應屬惡意串通行為。
第6題簡答 被告某甲是個體商人,2011年5月曾與原告乙公司達成協議為乙公司捐資100萬元,共同實施一項工程。但乙公司需為此也投入100萬元及準備好相應的設施并報上級批準。資金擬定于同年8月份到位,并協商確定了開工時間,但雙方并未訂立書面合同。之后,乙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進行了準備工作,并找到了一家商業銀行貸款80萬元,期限1年。同年8月中旬,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資款,被告聲稱因生意虧本暫時無力捐資。原告提出可以分期捐贈,但被告表示僅能捐數萬元。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告履行諾言,否則賠償原告的所有損失。但被告聲稱原告遭受損失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他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問:(1)此案中,雙方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
(2)被告是否有責任?應承擔什么責任?
(3)被告若須賠償,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參考答案:(1)成立。雙方已達成合意,并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
(2)被告有責任。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應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其范圍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損失,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具體到本案例,應為捐資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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