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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的重要性
導語: 物業管理單位代收代繳水費、電費等政府定價的價格,必須按分類價格分別執行,不得自行加價,不得以任何借口混合收費。
10月30日,家住淮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盛華心港灣小區的張先生與小區保安起了爭執。
當天上午9點多,張先生開車外出,經過小區大門時,物業放下道桿,要求其繳納2014年至今的停車費。張先生拒絕后,雙方發生爭執。一個多小時候后,在警方的協調下,張先生得以出門。當天中午12點左右,張先生的妻子下班開車回家,又被保安堵在大門口不給進。
張先生認為,進出小區是業主最基本的權利,物業無權不讓業主進家門,他保留追究物業公司不當行為的權利。同時,張先生質疑,小區物業公司與業委會簽訂合同時并不具備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資質,那么,簽訂的物業合同是否有效呢?
業主質疑
簽訂物業合同的日期是2014年8月8日,可物業拿執照的日期是2014年9月30日,獲得暫定三級資質的日期是2015年6月1日。這合同有效嗎?
張先生告訴記者,他不愿交納停車費的原因,是因為他認為物業資質不合法。張先生告訴記者,2014年8月8日,小區業委會引入藍庭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管理小區。近期,在小區業主要求下,該公司將其成立日期、服務資質和與業委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進行了公示。
從公示的材料中,張先生發現小區業委會與物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生效日期為2014年8月8日,而物業公司工商營業執照上的日期卻是2014年9月30日,由此,張先生質疑,該物業公司在未依法成立之前即簽訂服務合同,該合同是否真實有效呢?
張先生還發現,該物業公司在2015年6月1日才獲得由住建部門頒發的暫定三級資質,由此,張先生再次質疑物業公司在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間,在沒有任何資質的情況下,如何依法提供物業服務,如何保障物業質量?
物業回應
因公司名稱變更,導致執照日期晚于合同簽訂日期。業主的質疑是誤會,藍庭物業公司經理王南庭表示,張先生的質疑是誤會,他曾于2009年注冊過一家名為業豪的物業服務公司,此次只是更名。王經理還表示,他正與張先生協調處理交費事宜。
小區業委會主任左彥章也表示,藍庭物業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前就存在,2014年9月30日才拿到工商營業執照是因為公司名稱變更,至于變更原因他表示不清楚。
“我們簽訂的合同在街道都有備案,是有據可查的。”左彥章認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有效的,業主應該繳納停車費。
律師說法
物業無權阻攔業主進出小區,至于業主是否需繳納停車費,律師有不同看法。對于張先生的質疑,律師是如何評價的呢?記者咨詢了兩位資深律師,他們的觀點也有所不同。
江蘇天哲律師事務所田竹律師表示,張先生認為物業服務合同有問題,可以與小區業委會交涉,而非與物業直接發生爭執。如果張先生對物業服務無異議,那么自2014年8月8日,物業進駐小區之后,物業公司確實提供了客觀的、具有勞動價值的服務,從服務有償的角度講,張先生應該繳納自2014年8月8日以來的停車費。對于物業公司無資質、物業服務合同有問題一事,張先生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為。
江蘇冠譽律師事務所唐衛東律師則認為,物業服務公司沒有成立直接影響到合同的法律效力,從法律角度講,張先生有權拒交停車費。不過,唐律師也表示,物業公司確實提供了物業服務,從情理角度而言,又有給予一定費用的要求。
對于物業公司將業主擋在小區門外的做法,兩位律師均表示此舉極為不妥,業主進出小區是業主最基本的權利,物業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也無權剝奪這項權利。此外,兩位律師建議,業委會作為業主的權利維護者,應該對出現的矛盾做出進一步澄清和解釋。
資料鏈接
根據我國及江蘇省有關物業企業管理資質的法律法規,目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三級資質為物業企業起步資質,而暫定三級則意味著其物業從業資質的有效期只有一年,在一年到期前三個月,需要到相關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的三級資質,取得正式三級資質后才可以繼續經營物業管理項目。
根據國務院2003年第379號《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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