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出口貨物單證備案管理規定
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的有,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出口貨物單證備案管理規定,歡迎大家閱讀查看。
一、文件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24號公告)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12號公告)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99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4號)
二、單證備案的內容
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下列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裝貨單;
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三、備案單證的具體解釋
(一)購貨合同
購貨合同,是指外貿企業購貨合同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該合同是指國內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國內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二)出口貨物裝貨單
裝貨單是出口貨物托運中的一張重要單據,它既是托運人向船方(或陸路運輸單位)交貨的憑證,也是海關憑以驗關放行的證件。只有經海關簽章后的裝貨單,船方(或陸路運輸單位)才能收貨裝船、裝車等。因此,實際業務中,裝貨單又稱為“關單”。
1.鐵路或公路運輸出口貨物的裝貨單。一般情況下有海關簽發,若海關不簽發裝貨單,出口企業可憑蓋有運輸代理單位公章和出口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入庫單暫時代替。
2.航空運輸裝貨單。一般情況下航空運輸沒有裝貨單,企業可憑航空運輸總單(簽有海關放行章)和進倉單暫時備案。
(三)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海運提單、運單或收據都屬于運輸單據。除海上運輸稱做“海運提單”外,其它運輸方式,稱做“運單”或“收據”。
海運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船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允諾將該批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給收貨人的一張書面憑證。每份正本提單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憑以提貨,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國際運輸中十分重要的單據,也是買賣雙方貨物交接、貨款結算最基本的單據。
航空運單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就航空運輸貨物運輸所訂立的運輸契約,是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不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不能轉讓流通。
鐵路運單是鐵路部門與貨主之間締結的運輸契約,不代表貨物所有權,不能流通轉讓,不能憑以提取貨物;其中的“貨物交付單”隨同貨物至到站,并留存到達站;其中的“運單正本”、“貨物到達通知單”聯次隨同貨物至到站,與貨物一同交給收貨人;該單上面載出口合同號。
貨物承運收據也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是我國內地運往港澳地區貨物所使用的一種運輸單據,是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上面載有出口發票號、出口合同號;其中的“收貨人簽收”由收貨人在提貨時簽收,表明已收到貨物。
郵政收據是貨物收據,是收件人憑以提取郵件的憑證。
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指出口貨物運送至出口口岸所產生的運輸費用。
四、單證備案的具體要求
(一)出口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單證備案管理。備案的單證應齊備并按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備案單證屬于電子數據或無紙化的應符合本條第(九)款的規定要求。
(二)對海運出口的貨物,要用海運提單進行單證備案。因拼箱而無法取得海運提單的,也可用貨代提單進行備案,但必須在貨代提單上加蓋貨代公司公章,同時在報關單上注明為拼箱業務。
(三)出口企業備案單證所列購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規格、單價與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資料的內容應相一致。
(四)出口企業備案單證中運輸單據上的發、收貨人、提運單號、船名航班號、品名、數量等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內容應相一致。對運輸單據上的發貨人為非本企業,或收貨人非外銷合同簽訂人的,應提供相應的舉證材料。
(五)備案單證開具的時間、貨物流轉的程序應有合理性。不得存在購銷合同簽定時間與貨物運輸、報關時間順序相互矛盾的現象。
(六)出口貨物裝貨單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的內容應保持一致。
(七)對出口企業難以取得海關簽章的“出口貨物裝貨單”,只要出口企業備案的“出口貨物裝貨單”是符合上述規定的含義,可不需要海關簽章。
(八)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指出口貨物運送至出口口岸所產生的運輸費用。若外購的出口貨物由供貨方運送至出口口岸的,應提供購貨合同和供貨方支付運費的發票復印件;若利用本企業運輸工具自行運輸的,應提供相應憑證,如過路、橋收費單據。
(九)對出口企業備案的單證是電子數據或無紙化的,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其中之一進行備案:
1.對于出口企業沒有簽訂書面購銷合同,而訂立的是電子合同、口頭合同等無紙化合同,凡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出口企業將電子合同打印、口頭合同由出口企業經辦人書面記錄口頭合同內容并簽字聲明記錄內容與事實相符,加蓋企業公章后備案。
對于其他單證的備案,如為國家有關行政部門采取了無紙化管理辦法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紙質單證或企業自制電子單證等情況,出口企業可采取將有關電子數據打印成紙質單證加蓋企業公章并簽字聲明打印單證與原電子數據一致的方式予以備案。
2.除口頭合同外,對于出口企業訂立的電子購銷合同、國家有關行政部門采取無紙化管理的單證以及企業自制電子單證等,出口企業可提出書面申請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采用電子單證備案管理,即以電子數據的方式備案有關單證。出口企業應保證電子單證備案的真實性,定期將有關電子數據進行備份,在稅務機關按規定調取備案單證時,應如實提供電子數據或將電子數據打印并加蓋企業公章的紙制單證。
五、違章處理
(一)出口企業未按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的出口貨物,不得申報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已申報退(免)稅的,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申報。
(二)出口企業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主管稅務機關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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