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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單證產品退貨處理方法
一般情況下,一經使用的貨物就難以視為保持原狀,退運貨物通常是不能被使用過的,但是對于那些只有經過使用才能發現存在品質或者規格問題的貨物則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外貿單證產品退貨處理方法,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有關貨物必須是原狀復運進境
這里所說的“原狀復運進境”是指退運貨物復運進境的貨物形態應與原出口時的貨物形態相一致,沒有經過加工,修理和改裝,貨物形態沒有發生實質性改變。考慮到正常的拆箱、檢驗、化驗、安裝、調試是檢查貨物是否符合合同所規定的品質或者規格要求的必要措施,因此對于經過拆箱、檢(化)驗、安裝、調試的貨物仍可視為“原狀復運進境”。
一般情況下,一經使用的貨物就難以視為保持原狀,退運貨物通常是不能被使用過的,但是對于那些只有經過使用才能發現存在品質或者規格問題的貨物則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執法實踐中,海關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貨物的特征屬性和實際情況來判斷其是否屬于“原狀復運進境”。
2、有關貨物必須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復運進境
考慮到貨物出口后,一般需要經過檢驗、化驗、安裝、調試,甚至是一段時間的使用后才能最終確定其是否存在品質或者規格問題,因此有必要對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復運進境的貨物設定一個合理的退運期限。《進出口關稅條例》將上述退運期限確定為1年,即自貨物出口之日起1年內復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稅款;超出上述期限,即使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退運且原狀復運進境,納稅義務人也須承擔繳納稅款的義務。
需要提交的單證
1. 《退運申請報告》及有關情況說明;
2. 收發貨人雙方簽訂的退運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
3. 已報關貨物的原報關單正本、報關委托書,以及合同、裝箱單、發票、載貨清單等相關單證;
4.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退運的,應當提交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合格的檢驗鑒定機構出具的原進、出口貨物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5.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退運貨物,還應提交國稅部門出具出口未退稅或已補稅的證明;
6. 入境貨物通關單、檢驗檢疫證書(包括境外商檢機構驗證)及其他進口環節應提交的監管證件,如不具備,應說明原因;
7. 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
辦理流程
1. 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現場海關遞交上述所列需要提交的單證;
2. 現場海關經“三級”審核,直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并且在《進、出口貨物退運審批表》上予以批注;
3. 予以接受的,海關完成相關操作;不予接受的,通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說明理由。
其他說明
1. 以下退運貨物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及出口關稅: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免予征收出口關稅。
2. 退運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公共道德、動植物檢疫、知識產權和文物保護等限制措施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按規定應予檢驗檢疫的退運貨物,憑入(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3. 退運進口貨物可以簽發進口付匯報關單證明聯,退運出口貨物需要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須填報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
4. 退運出口貨物不得簽發退稅報關單證明聯。如該出口貨物已申報辦理退稅,出口企業應繳回已退稅款。納稅人須辦理退運手續,填寫《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附送如下材料:
(1)書面報告一份,說明該批退運出口貨物的基本情況,包括:退運產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出口時間、出口港、運抵國、報關單號以及退運原因;該批退運貨物是否已辦理退稅;該批退運貨物是否復出口。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原件及復印件。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復印件。
(4)出口貨物外銷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5)該批出口貨物的進貨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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