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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進口成本估算與報價方式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越來越多的企業獲得進出口權。外貿公司原有的歸口進口、國家下達進口用匯指標等有利條件或特權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或取消,使得代理進口業務面臨越來越激烈的競爭,代理進口額難以有巨大的增長。那么,下面是由yjbys小編為大家分享單證進口成本估算與報價方式,歡迎大家參考借鑒。
(一)進口關稅和代征稅的計算
進口成本的計算公式為:
進口商品的采購成本=國外進價+進口稅+進口國國內費用 (1)
其中:
國外進價=CIF單位報價×結算日的外匯買入價 (2)
進口稅=進口關稅+消費稅+增值稅 (3)
進口關稅以CIF價格為基準征收。計稅前要將審定的完稅價格按照簽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完稅價格計算至元,元以下的四舍五入。稅額計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稅款的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這里我們主要例舉從價稅稅額的征收方法。如某公司從德國進口鋼鐵盤條100000千克,其成交價格為CIF天津新港125000美元,經查詢,鋼鐵盤條歸入稅號7310,進口關稅稅率為15%.已知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的外匯牌價為8.4726元/美元(買入價)和8.5718元/美元(賣出價)。則可以計算出當天外匯買賣中間價為8.5222元/美元。據此計算出完稅價格為1065275元,關稅稅款為159791.25元。
進口關稅=CIF完稅價格×進12關稅率R1 (4)
進口代征稅有增值稅、消費稅兩種。其中增值稅以商品在生產、流通和勞務服務各個環節所創造的新增價值為課稅對象,一般從價計征。其基本稅率為17%,但對于一些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其增值稅稅率為13%.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予征收的稅,它以消費品或消費行為的流轉額為課稅對象,采用價內稅計稅(即組成計稅價格中包含了消費稅稅額),有從價、從量、混合三種征稅方法。代征稅的起征額均為人民幣50元。一般先計算進口關稅額,再計算消費稅額,最后計算增值稅額。這里我們主要考慮的是從價計征。如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一批小轎車,價格為FOB橫濱1000萬日元,運費20萬日元,保險費率5‰。消費稅稅率8%.10萬日元兌換人民幣買賣中間價為8500元。則計算可得CIF完稅價格約為871357元。經查詢,進口小轎車應當歸入稅號8703.2314,對應的關稅稅率80%,故應繳納關稅稅額為697085.6元,消費稅計稅價格約為1704829元,應繳納消費稅稅額為136386.32元。按17%的增值稅率,增值稅計稅價格為1704828.92元,應繳納增值稅稅額為289820.92元。
(二)進口成本的預核算
進口國內費用包括通關提貨費用(如報關費、碼頭費、商檢費)、銀行費用(如開證保證金、進口押匯利息及手續費、遠期付匯利息)、國內流通費用(如運費、保費)等。對代理進口業務還需要考慮需向代理商支付的代理費用。
(三)付匯成本速算法
核算進口商品的采購成本,習慣上從單價入手,但這種計算方法較復雜,不便于速算,且定價前無法測算成本,不利于制定目標價格。如果關稅完稅價格偏離預定的到岸價格(CIF),會導致最終采購成本偏離預算采購成本。為簡化進口商品采購成本的計算,消除從單價入手的計算方法所存在的不足,有研究者提出付匯成本速算法。設國內相關費用為0,C為支付每單位外幣進口商品所發生的人民幣采購成本(簡稱為付匯成本),U為每單位外幣匯價。則:
進口商品的名義采購價格=完稅價格×付匯成本C
如果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與原定CIF價格相同,則
實際采購成本=名義采購成本;
如果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與原定CIF價格不同,則:
實際采購成本=名義采購成本-完稅價格+原定CIF價格(本幣)
付匯成本速算法不僅有利于速算價格,而且有利于控制目標價格。通過該法,可以將擬進口商品的價格控制在一個可以接受的水平。如擬進口某商品,已知該商品的關稅稅率為15%,消費稅稅率為10%,增值稅稅率為17%,用美元計價。已知當時美元匯價為7.78,則付匯成本為11.6311[7.78×(1+15%)×(1+17%)/(1-10%)].若進口商品的國內售價為200元,其中費用和利稅共占40元,則該進口商品的采購價格為160元(200-40),將該采購價格換算成CIF價格為160111.6311=13.7562美元,因此該商品的進口單價不能突破13.76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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